來自遼寧省環保廳的消息稱,遼寧首次給全省8個城市開出了“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沈陽、大連、本溪等城市,分別被處以多達數千萬少則20萬不等的罰款。處罰的依據,是該省環保部門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顆粒物三項指標的監測結果。環保部門承諾,罰繳的資金將全部用于“藍天工程”,治理環境空氣質量。
在全國大范圍霧霾的大背景下,這一舉措被網友稱為“罰款治霾”,并對其合理性和效果提出了疑問。轉變發展方式、節能減排提了這么多年,但很多地方依然缺乏動力。眼看空氣質量越來越差,霧霾范圍和嚴重程度不斷創紀錄,靠罰款就能治得了霧霾嗎?罰這些錢誰來出?會不會出現“交了保護費更放心排污”的情況?
細究一下,這個處罰決定是根據《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做出的。而這個辦法明確把空氣質量作為地方的政績考核標準,并規定了具體的考核指標。應該說,這種考核導向和量化管理,比起以往的唯GDP主義,是一種進步。并且,通過經濟手段調節污染物排放,也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探索。
不過,網友的擔心,也并非沒有道理。比如,給城市開出的罰單,由誰來“買單”?是地方財政,還是污染企業?如果是花公共財政的錢,從污染中得利的人,會有痛感嗎?對一個污染大戶的城市和企業來說,幾十萬、上百萬的罰款,不過是九牛一毛,真能迫使其痛下決心節能減排嗎?
對環境空氣質量進行評價,體現了政績考核導向的可喜變化,但要把好事做好做實,需要更細化的標準和更有效的抓手。
對于空氣污染嚴重的地方和排污企業,也要具體分析、對癥下藥。確實屬于落后產能和嚴重污染的,該關停的要堅決關停,不能允許其交了錢繼續排污。對惡意排污的企業,不僅要罰,而且要罰它個傾家蕩產,讓他付出“付不起的代價”。這樣才能形成威懾力,真正起到“經濟調節”效果。
對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來說,罰款的效果,可能不如改進政績評價標準。提高環境保護等指標在政績考核中的權重,以此來決定官員的提拔任用、德能勤績,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唯GDP”的政績追求,增添淘汰落后產能的動力。
遏制空氣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經濟手段不是不能用,同時還要更多發揮政績考核這個“指揮棒”的作用。通俗地說,把空氣質量和官員的“烏紗帽”掛鉤,要比罰點錢更管用。(丁永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