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獲悉,《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公布以來,遼寧省首次給8個城市開出“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遼寧省環保廳廳長稱:“我們的原則就是,扣繳的罰款,用于你自己的城市,但要用在大氣治理上。”
因污染開罰單,這非首例。陜西已連續多年祭出“生態罰單”,對河流污染等加以懲戒。但以“霧霾”為名頭的罰單,實屬罕見,也正因如此,遼寧對8個城市“開罰”,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看上去,遼寧此舉不乏意義:將罰款風險跟責任捆綁,或能倒逼各地繃緊弦,增強治污實效。問題是,依照該《辦法》,經濟處罰直接對象是市政府,罰繳資金由省財政部門在年終結算時一并扣繳。這難免讓人生疑:這筆罰款,能化“罰單”為治霾動力嗎?
事實上,陜西開“生態罰單”,奉行的也是“省罰市”模式,但市級政府并非買單者,而是對污染者的執“罰”者。而今,遼寧開罰單,卻要地方政府財政劃撥。
無可否認,空氣質量超標,政府、企業和個人都有責任,但揆諸現實,在具體責任分成中,車輛尾氣、工業排污、施工揚塵等是“大頭”。在溯責時,履責不力的官員,顯然應擔主責;而污染企業,也難辭其咎,依法對其罰款,也是生態補償的題中之義。
可如果是官員、污染企業“感冒”了,讓公共財政“背黑鍋”,那這罰單未免形同虛設。罰多少錢,對某些官員來說無關痛癢,反正是慷公家之慨。罰繳資金將“返還”給各城市用于空氣治污,對地方政府來說,這相當于錢“從左口袋換到右口袋”,懲戒作用能有多少?而從法律角度看,在行政執法中,政府也不具備被罰款的責任主體資格。
說到底,治霾要動真格,更需要建立強效問責機制——比如說,問責適用條件適當放寬,就算污染尚不嚴重,只要是履責缺位就予以追責。也只有將環境考核跟官帽掛鉤,給縱容污染、治污乏力的官員戴上緊箍咒,治污才能免于口號化。(仲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