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今年7月,最高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
從這份答復看,最高法院謹守了審判權邊界。一方面,明確表示贊成并希望推動廢除嫖宿幼女罪;另一方面,在現行法框架下也承認并聲稱要進一步規(guī)范嫖宿幼女罪的適用。今年10月24日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這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解讀為“凍結嫖宿幼女罪意圖明顯”。
有意思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答復孫曉梅的建議時,給出了與最高法院相反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工委稱,“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復到1991年《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guī)定的按照強奸罪處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看來,“目前主要問題出現在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法律適用錯誤導致一部分明顯屬于強奸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執(zhí)法中的問題當在執(zhí)法中解決,全國人大法工委因此建議,“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的界限,并加強法律監(jiān)督,保證嚴格執(zhí)法”。
圍繞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司法機關認為這是“立法問題”,立法機構認為這是“執(zhí)法問題”。公權力之間這種針鋒相對的爭論能公開,并不多見。在民主立法日益推進的今天,這種公開又屬必須。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兩會”上的相關建議、議案、提案亦不少見。但多年來,修法毫無進展,個中原因無從得知。
在立法日益開放,公民參與立法謂為潮流的今天,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也需要公開博弈。顯然,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復沒有解釋,為何取消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至于“嫖宿幼女罪”被列入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立法的出發(fā)點顯而易見是社會管理,而不是基于保障人權。建言廢除“嫖宿幼女罪”,也不是要簡單地一廢了之,而是讓“嫖宿幼女”(實為強奸)首先回歸到侵害公民人身權的類罪中來。這點亦為最高法院的答復所強調,但全國人大法工委則對此未置可否。
不拋棄將受害幼女等同于賣淫女的歧視性思維,就不可能有科學立法。嫖宿幼女罪的存與廢需要公開博弈,也亟待修法論辯的進一步深入。公權力之間的“掐架”有時并非壞事,充分、有效的辯論才是科學立法的必由之路。(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