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七種情節須從重處罰,包括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
這個《意見》對于云南省大關縣官員郭玉馳強奸幼女案的受害者家屬來說,無異于“及時雨”。8月24日晚,郭玉馳將一名4歲幼女強奸。9月24日,大關法院一審判處郭有期徒刑5年,不賠償。受害人家屬申請抗訴,縣檢察院認為,“量刑適當”,不予抗訴。事件曝光后,引起公眾極大憤慨。身為官員,強奸4歲幼女,禽獸不如,天理難容,不從重處罰已經“不足以平民憤”,獲刑5年且不賠償,這種判決,簡直是在拿法律開玩笑!
一段時間以來,強奸、猥褻等性侵幼女犯罪不斷,對幼女施暴者的身份也各異,從官員、商人、教師到老人、流浪漢皆有。頻頻出現“欺負”小囡囡的“壞叔叔”,手腕不夠硬、懲治不得力是為至要。強奸4歲幼女,要在美國,犯罪分子可能將牢底坐穿;要在韓國,可能被化學閹割;可郭玉馳只領五年刑、不賠償,這種刑罰何來震懾力?說到懲治不力,除了法律疏漏,很多時候是人為故意,司法者被金錢俘虜,或受權力左右,導致執法出現偏差。四部門出臺的《意見》,體現“最高限度保護”與“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壓縮了法官的部分自由裁量權,細化從重處罰的幾種情節,對法官量刑有重要指導意義。
提及法律疏漏,不能不說“嫖宿幼女罪”。這個刑名本為保護未成年少女而設,因為對嫖客來說,嫖宿未成年“失足婦女”比普通的嫖娼行為性質更嚴重。但在實踐中,它往往成了一些人的“脫罪通道”——將罪行更重、頂格死刑的“強奸罪”降格至量刑五至十五年的“嫖宿幼女罪”處理。法律本身有瑕疵,又被執行者放大,公眾對“嫖宿幼女罪”意見很大,《意見》未涉及。下一步是否考慮取消該刑名,將性侵幼女統一納入“強奸罪”?
對幼女遭性侵的責任歸咎,施暴者當然最大,尤其是幼女年齡特別小、缺乏基本辨識與防患能力的條件下,其主觀過錯就越嚴重,強奸歸責原則就越嚴格。其次是父母、學校等監護人,因為他們的信息是完全的,他們的注意義務是事前的、主動的,對防止幼女遭受性侵的成本也最小。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讓幼女遠離性侵,事前防范與事后懲治同等重要,不能厚此薄彼。在這方面,《意見》進一步落實了學校的部分責任,規定如果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性侵,法院支持受害人家屬向學校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但對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未有涉及。
防止幼女遭性侵,更大的責任在她們最重要的監護人——父母身上。從遭受性侵的風險人群分析,留守兒童、單親孩子等父母監護不足的孩子成為高發人群。第一道“關卡”失守,給“壞叔叔”入侵制造機會,因此法律必須還原父母的監護責任,對監護不力的父母進行問責,不能因為他們是受害人而讓法律“打白條”。(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