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改革力推防范冤假錯案機制的背景下,安徽一退休檢察官舉報自己辦錯案的新聞,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安徽省檢察院負責人表示,將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處理該案,同時歡迎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當年承辦的案件究竟是否錯案,在沒有官方最終的法律裁定之前,我們尚不能擅做定論。不過從媒體報道的案情看,諸多疑點證明該案的定罪結論很不牢靠:其一,提請批準逮捕書出現重大時間上的誤差,這是客觀事實還是書寫有誤?誤差意味著被告人在刑拘之前一周,提請批準逮捕書就已寫好,其中隱含的“未審先定”的可能性不可不察。
其二,在主辦檢察官和檢委會一致認為無罪的情況下,案件仍然被堅持起訴到法院,背后是否受到舉報人所說的外來干預?
其三,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二審為何在沒有新的證據情況下,卻完全逆反作出有罪判決?這種根據一審事實與證據得出的有罪結論,背后的推理邏輯何在?
上述疑點都有待公正的調查,而隱含在這些疑點中間的共同問題是,法律所設定的司法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功能,則可能在更高權威或更實權的力量干預下,完全變作了反面的“相互配合”。而很多實際的教訓都證明,這恰是釀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
與此同時,該案被重啟調查的路徑也值得反思。據稱,在主辦檢察官自我舉報之前,案件當事人已經申訴了7年,從淮北市中院一直到最高法,錯案糾錯程序的啟動之難可想而知。而檢察官選擇在退休之后直接向最高檢舉報,其中需要深思與考量的內涵更是頗為豐富。如果真是一起某力量干預下的錯案,那么立足于當地的司法體制進行糾錯便難上加難。
最高院11月21日發布《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其中重點細化了獨立行使審判權、非法證據排除以及疑罪從無等問題的衡量與執行標準,尤其是規定法院不再參與公安部門與檢察院的“聯合辦案”,點到了實踐中司法問題的要害。從長遠看,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必須真正回到憲法設定的框架中來,在充分保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基礎上,實現法律意義上的相互制約,從而促進司法公正。(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