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各國對腐敗的治理,越來越由事后懲治向事先預防的關口前移,職務犯罪預防成為一項重要的社會課題。近日媒體報道,山東蓬萊自去年4月起首創預防職務犯罪志愿者介入模式,建立了142人的預防職務犯罪志愿者隊伍,并將這種吸納群眾智慧開展犯罪預防的經驗總結為“蓬萊模式”。
反腐需要公眾參與,預防更需要民間智慧。在預防中引入志愿者介入機制,無非是想借助外部力量以“旁觀者清”的立場,實現對權力內部運作的巡視與檢測。其中,一些精通法律、審計、財務、工程建設等專業知識的人,以志愿者的身份介入預防,能夠較好地彌補預防職能機構人員的素質缺憾,輔助職能部門更好地做實職務犯罪預防和監測工作。
不過從所謂的“蓬萊模式”看,志愿者參與的方式似乎主要集中于開展預防調查、進行案件剖析、完善工作制度等,從中發現苗頭性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一年來用數字所反映出的工作業績或許直觀,但人們對于其參與預防的實質性工作內容仍無具體認知。特別是這項制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職務犯罪,尚待更多實踐的檢驗。
對職務犯罪而言,無論是貪污受賄還是“不落腰包的腐敗”,其本質都是公權力的變質與墮落。由此也決定了所有科學有效的預防措施,都必須圍繞著公權力的運行展開,志愿者介入機制也必須如此。而問題恰恰在于,作為外圍的志愿者,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參與對公權力運行的監督呢?個案選擇下的預防調查,即便能夠發現所謂的“苗頭性問題”,但在對權力不構成實質性制衡的情況下,又能否在普遍意義上真正實現預防的目的?
不可否認,預防職務犯罪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階層、各領域、各部門的共同參與;但我們也應當清醒認識到,職務犯罪的根源在于權力不受約束,志愿者介入機制雖然有一定輔助作用,卻并非實現權力約束的剛性機制。預防職務犯罪還必須回歸制度,這種制度就是將權力關押的“籠子”。同時,每個人都是反腐的志愿者,動員社會參與,效果會更好。(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