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法制辦及省高院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中,披露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報告》稱,2012年發生了多起因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引起的行政爭議,其中政府為盡快出讓土地給重大建設項目而忽視法定的征地程序是糾紛的重要成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領導甚至“一把手”隨意出面干預案件,有些還以政府名義發函要求法院考慮其不得不違法的苦衷,甚至對法院受理有關行政相對人的起訴提出嚴厲批評。(《南方都市報》9月19日)
政府“不得不違法”的苦衷,并非孤案,而作為政府內設機構的法制辦在匯報中能夠對此問題進行披露,是一大進步。但報告所揭示的一些地方政府對違法行為的理直氣壯,令人憂慮:政府行為,系由法律授權而來,自然應成守法之楷模,怎能“不得不違法”?
事實上,守法律秩序,循法定程序,本是政府行政治理中符合其切身利益,也是保護地方政府官員的理想狀態。依序而行,自能依法而治。然而,在各地均常出現政府先定調子,再找依據,甚至只考慮“初衷”不考慮后果的情況。而在出現不良后果之后,或者要求執法部門按照政府意愿“執法”,或者對不利于自己的司法裁決不予理會。如此破壞自己需大力倡導的守法秩序,令人費解。
出現如此情形,首先是政府官員存在對法的認知問題,認為法律是為政府治理服務的,因此,政府行為不能為法律規定所制約。于是,法律成為地方政府的純粹性工具,可以選擇性適用,使得選擇性執法成為某種常態。其次是在政府官員的政績考評體系中,過分強調硬環境硬指標,缺少社會整體進步發展的軟實力考量。為了政績,地方政府行為更多從“初衷”出發,出問題則以“苦衷”替代守法之責,也就不奇怪了。
守法之責,首在公權,當公權力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以“苦衷”為由時,如何能指望社會各階層以守法為榮?違法犯罪者,誰無苦衷?誰的苦衷不比政績之苦衷更苦?
前兩年,重慶某區政府向法院發出警告函,引起社會熱議。在我看來,政府警告函也好,表達“苦衷”的公文也罷,都是社會法制進程中的“珍貴文物”。這些“文物”的存在,反映了走法治道路之艱難,也讓我們更為珍惜目前所取得的法治成果。(廖德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