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甲歸田”的黃慶玖,是一位非典型基層公務員。調查他的種田背景,呈現的則是一些普通基層公務員的典型生存狀態:在鄉鎮基層干了一二十年,工資低,升職無望直至無欲,以養老心態活在官場,有的如黃慶玖則開始“謀錢途”,以至于觸到國家公務員法的紅線,盡管此舉在情理上容易獲得同情和理解。(《中國新聞網》5月23日)
公務員從事副業的情況,在基層公務員生態圈中比較普遍。比如,2005年江西于都縣一次就清查出462名吃“空餉”從事第二職業的干部。我們不禁要探究,為何這么多官員閑置無事?
原因之一是基層公務員上升通道不暢,職務流動太緩慢。現在的情況是,公務員一考“定終身”,考到了中央就一直在中央,考到了基層,就不太可能到中央。中央機關的公務員升職空間大,不斷“空降”到基層當領導,而作為基層公務員,除非有特殊才能,或特殊背景,才有可能平步青云。
倘若從基層公務員職位設置來講,一些設置屬于雞肋,基本沒有很多事情做,加上待遇偏低,這也構成了基層公務員另謀“錢”途的重要因素。加上一些欠發達地區基層公務員缺乏監督,也間接促成基層公務員在編不在崗、吃空餉現象的出現。
更為重要的是,公務員退出機制的形同虛設,讓公務員人浮于事變得理所當然。公務員的正常退出,現在大概有7種途徑,包括試用期滿不合格取消錄用、開除、辭職、辭退、退休、解聘、在職死亡。這些辭退的情形適用范圍較為狹窄,相關的規定也過于寬松。公務員退出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嚴格的考核制度、有力的監督制度,以及強大及時的執行力基礎上的。必須在此基礎上嚴格執行《公務員法》有關辭退的規定,將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的公務員及時清退。
反觀國外,公務員退出機制,早已成為一種正常現象。譬如,韓國首爾市政府實施了“3%公務員淘汰制”,選出欠缺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不好的102名公務員,組成“現場糾正推進團”進行淘汰。他們之所以要這樣做,其目的就是為了在政府官僚層級體系內強化約束激勵機制。
顯而易見,公務員退出機制的關鍵就是把目前的非正常退出改變為正常退出,建立能者進庸者出的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由于《公務員法》中有關“辭退”的規定比較模糊,僅是個框架法,所以,國家層面應當盡早制定出細則,對于現實中不時出現的公務員上班時間打麻將、進出娛樂場所的行為,包括“帶甲歸田”等,制定出可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讓公務員退出機制,做到有法可依。
暢通基層公務員上升通道,強化公務員職位合理性設置,加大公務員監督體制。如此多管齊下,類似黃慶玖的“帶薪種田”現象,才會有效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