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因學習遲到、早退、缺席,被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扣發績效工資;激情考核要求黨員干部自主申報個人激情指數,群眾測評,現場公布,激情指數低者被問責;把對配偶的“忠誠”或對父母的“孝道”列入干部考核等;近來,各地管干部的新提法和新做法頻出……給人眼花繚亂的感覺。
這樣嚴格要求和管理干部的本意是好的,有些在短期內也可能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我們特別想提醒,各地如此要求干部,一定要有法律依據,比如,對工作是否有“激情”或對愛人是否“忠誠”,是《公務員法》有了細化或帶情感的新規定?應該沒有。而且,這種管干部的做法也一定要經過合法程序,如人大任免。說到底,就是對干部無論如何管,如何提升,再“激情四濺”,也不能濺射到法律之外,這是依法行政的關鍵。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公務員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辦事。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所以,有人可能會誤認為,依法行政僅是指行政機關服務于公民的基本原則,與管理公務員的關系不大。這樣認識有些片面,國家公務員也是公民,同樣享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對其管理,哪怕是“為他好”或“嚴要求”,或是“為了人民的利益”等,都同樣必須依法行政,出臺新規定要有法可依,特別是不能有明顯的違法“硬傷”。比如,此前把復雜的依法行政管理異化為簡單的不知法律出處的“一票否決”,到處濫用,弊端明顯,受到批評。可在現在新出的一些招數中,仍有其身影,不過換了說法,如越來越多的“一律”。實際上,對這些工作的評價及責任追究,相關法規、紀律都有明確說法,只要能做到違法違紀必究,執法必嚴,相關責任人自會受到相應處理,也不必頻出新提法和新招數。
我們強調,對干部管理的權力,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用,不能越權或違法施政。這是因為管理者依法辦事是前提和基礎,他們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管理,最終目的是使被管理者(當然包括各級干部)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有了各個職能部門(包括對公務員本身)的依法行政,才會有全體公民的遵守法律,社會才能走上法治的正常軌道。對干部“無法可依”或即興式管理的弊端和危害,我們可謂教訓深刻。
即使,在現有法律或制度框架不能解決一些干部管理問題,只能靠賦予更高領導或機構行使權利,這也是暫時的或偶爾的,從根本上說,還是需要修補和完善相關法律,如修訂《公務員法》,提高對法律的執行力度,堅定不移地依法行政。看看現在頻出的新招,多是上級管理下級,一級管理一級,一些上級自設的考核標準或自創的激情評定還特意把自個或某一級別領導除外,手電筒只照下級,這就更有問題了。管干部不能再突出和強化人治色彩了,惟有依紀治黨、從嚴治黨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結合起來,才能真正維護法紀、管好干部、用好干部和有益民生。 (江蘇 顧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