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作品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近日起草《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規定,教科書使用文字作品的稿酬為每千字每年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或攝影作品每幅200元。(12月20日《新京報》)
一方面,教科書的發行量很大,利潤很豐厚;另一方面,能夠入選教科書的作品,大多是精品中的精品。按理說,教科書使用作品的稿酬應該較高,然而,按照現行標準,教科書使用文字作品的稿酬僅為每千字100元。這樣,一篇千字文的稿酬只有100多元,與“精品中的精品”極不相稱;一本教材所需支付的稿酬總額只有區區幾萬元,與教科書的豐厚利潤極不相稱。所以,教科書使用作品稿酬標準亟待提高,從千字100元提高到300元,幅度雖然很大,但正如許多網友所言,這個標準還應該再提高。
現行稿酬標準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文字作品的稿酬標準為千字30元至100元。1999年距今雖只有十多年,但已給人恍如隔世之感:1999年我國GDP總量只有8萬多億元,2011年則高達40多萬億元;1999年人均國民收入只有760美元,2011年則高達5000多美元。十多年來,人們的收入增長了好幾倍,有些物價也增長了好幾倍,而文字作品的“政府定價”卻紋絲未動。可以說,現行稿酬標準與當前“國情”嚴重相脫離,不僅教科書使用作品稿酬要提高,整個稿酬標準都亟須做出調整。
值得欣慰的是,雖然文字作品的“政府定價”很低,但很多報刊和出版社或出于尊重作者勞動,或出于相互競爭的需要,自行提高了稿酬標準。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報刊、出版社心安理得地執行“政府定價”,并在千字30元至100元范圍內就低不就高,致使稿酬標準畸低,作者的權益受到了“合法性”傷害。
實際上,去年12月初,針對作者普遍質疑目前稿費偏低、現行稿酬標準多年未變等問題,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湯兆志曾作出回應,表示國家版權局正在相關作者、作品使用者、行業協會中進行調研,積極著手修訂新稿酬標準,以便更好地保護作者的權益。
然而,整整一年過去了,此事一直沒有下文,新稿酬標準仍沒有出臺的跡象。此次國家版權局就《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社會意見,固然值得肯定,但入選教科書的作品畢竟極其有限,與絕大多數作者的權益無關。
提高稿酬標準的諸多重要意義已無須贅言。我想說的是,從1999年至今國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總量、財政收入、國民收入快速增長,這些都是改革開放的成果。“讓人民群眾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自然也包括廣大作者,而稿酬標準十多年不變,與國家的巨大變化相脫離,相當于廣大作者沒有合理分享到改革開放的成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希望以《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出臺為契機,新稿酬標準的修訂能夠盡快提上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