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28日發布報告,提出應及時推廣滬渝經驗,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過40平方米部分,無論住房為何種產權性質,均應按評估價格征收稅率較高的保有環節房產稅,且新增商品房和現有存量房均納入征稅范圍。(11月28日新華社)
雖然社科院的報告顯示要及時推廣先行試點地區滬渝的經驗,但所提出的房產稅征收方案卻與滬渝現行模式基本不搭界。上海市雖然規定了免稅住房面積(家庭人均60平方米),但卻是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以上住房、非上海居民家庭新購住房才予征稅;重慶對存量、增量別墅均征稅,除此之外新購高檔住房和非戶籍新購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才予征稅。總體上,滬渝是“按套”征稅,而社科院的建議則是“按量”征稅。
之于目前的現實,房產稅“按量征收”不是一個好選擇。一方面,現在尚未完全建立起全國城鎮住房信息系統,亦沒有全國性房地產普查登記,對真正有能力在多地置業的群體,其住房情況并沒有摸清楚。由此“按量征收”的對象實際上是城鎮中產階層,富貴階層則很容易因制度的先天性不足而避稅。另一方面,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定向安置房等多種房屋權屬關系尚未徹底理清,尤其是城鎮小產權房和部分單位集資建房卻擁有永久性使用權現象的大量存在,使“無論住房為何種產權性質”均“按量征收”既表現出不合理的一面——無完全產權卻要全額繳稅,又存有不現實的一面——對不合法產權或者無產權的如何征稅?
房產不同于其他產權,房產的相對穩定性與家庭人口的流動性,對于房產稅“按量征收”建議是一個繞不開的矛盾點。譬如,年輕人成立兩口之家擁有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對其征稅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在不久遠的將來,兩口之家就會變成三口之家。相反,兩代人共同居住的,設若按照人均用房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計算無需征稅,但子女隨著年齡增長或獨立或加入到社會流動潮中,之于“空巢老人”征稅亦不合理,因為當時選擇合理的居住面積確是生活需要。此外,由此導致的稅率稅費調整勢必會大幅增加征稅成本。
不久前住建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我國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2.7平方米。放到網上一片“拖后腿”和“被平均”的哀嘆語境中考慮,既然有很大一部分一線城市城鎮居民尚未達到平均水平,那么意味著在三四線城鎮有房產的很大一部分人平均用房面積會超過平均水平。由此,“按量征收”很容易導致多數有房產者都“被征稅”,從而背離開征房產稅、抑制投機性購房的初衷。
開征房產稅,一是配合房地產調控,抑制住房上的奢侈型消費,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稅收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二是財稅機制改革的一部分,而非地方財政收入的新來源。正因如此,在開征房產稅的同時,要減少房屋流轉環節的稅費,保持總體稅負平衡。而人均用房超過40平方米即征稅,已經讓房產稅向著地方稅支柱型稅種的方向發展,于房產稅本質定位不符,也將造成稅收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