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并在相關決定中明確要求,“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10月11日《新華每日電訊》)
自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啟動以來,這已是第六次消減行政審批項目。十年來,我國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
層層審批、挨家蓋章,是計劃經濟時代的一大特征,與建立完善市場經濟的目標很不相稱。行政審批過多過濫,本質上是由行政權力來決定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其弊端十分明顯:一是缺乏效率,嚴重限制個人和企業的經濟自由,無法體現市場在配置資源上的優勢;二是易滋生腐敗,因為審批往往意味著收費,掌握審批權力的部門越多,自由裁量權越大,尋租的空間就越大。
在當前經濟發展遇到困難的情況下,要保護民間投資熱情,促進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發展,更需要放寬管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項目。此次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主要集中在投資領域、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特別對涉及實體經濟、小微企業發展、民間投資等方面的審批項目進行清理,激發民間資本活力,推動經濟復蘇的意圖明顯。
但是,削減行政審批的意義遠不止于此。它的本質是調整政府、市場和社會三者的關系,政府做好應該做的事,同時向市場和社會“放權”。這一調整是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一步,是一場深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變革。
但是,要掌握審批大權的部門自動放棄權力,并不容易。在經濟增速放緩,地方財政吃緊的情況下,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行政審批權力反而有擴張之勢,希望以此增收。賣饅頭要向“饅頭辦”申請、開個小吃攤要辦七八個證,甚至提供一次性筷子都要查“林木砍伐證”。行政權力不受約束,嚴重影響民間投資積極性,這才使得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商戶集體關門歇業的情形。
因此,削減行政審批項目,關鍵要管住行政權力,明確政府部門的權力清單,不能做超出權力范圍之外的事。具體的經濟事務,應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由市場競爭機制自動調節。此外,還要大力培育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發揮社會組織的行業自律和自我管理職能。
當然,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并不等于政府放手不管。政府下放的權力,也要有機構和組織“接盤”。政府部門應從指揮具體的經濟建設和投資項目中抽身,把主要精力應放在服務和監管上,比如在環保、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領域,就不能完全交給市場,也不是企業和社會組織能夠獨立承擔的,在這些領域,政府監管反而需要加強。一張一弛,顯示服務型政府的責任和管理智慧。
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試點地區,政府向社會和市場放權,已經在廣東順德、南海等地試行了一段時間,效果明顯。廣東省方面提出的建立“小政府、大社會與好市場”的新廣東模式,與削減政府審批的方向高度契合,很好體現了這項改革的前景和目標。希望地方改革試點的經驗能夠得到總結完善,盡快上升為統一安排,讓市場和社會的力量,惠及全國更多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