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31日,《深圳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首次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條例,亂吐、亂扔等行為,將被責令清理并處200元罰款;公共場所吸煙罰款500元;一年內三次以上違反規定,將被再追加處1000元以上罰款。(《工人日報》9月3日)
為促進城市文明水平,對“亂吐、亂扔”之類不文明行為實施必要處罰,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但是深入分析這一以“重罰”為首要鮮明特征的《草案》,其中顯然還存在不少疑問疑慮。
對照我國《行政處罰法》,分析《草案》中的不少條款,會發現二者實際上存在較多不太吻合甚至是乖違之處。比如,對“亂吐、亂扔”等行為,無論具體情節,《草案》均規定“200元罰款”的最高處罰額度。而依據《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并要求“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再如,《草案》規定,一年內三次違規,再追加處以1000元罰款。這種在已處罰基礎上再追加處罰的方式,是否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另一方面,這種努力追求“重罰”的規定,今后在現實當中究竟有多大的現實可行性、能否保證“有法必依”、“必行”?比如,對于諸如“隨地吐痰”這類長期形成的不文明痼疾,過于嚴苛且猝然降臨的“重罰”措施,是否會面臨“法不責眾”的執行困境以及“不教而誅”的抱怨?
而從執法角度看,“重罰”可能面臨的疑慮同樣不少。比如,“亂扔垃圾”之類不文明行為,原本極其普遍、瑣碎,一旦嚴格重罰必罰,勢必需要配備一支極為龐大的執法隊伍以及不菲執法成本。再者,“重罰”一旦落實“罰款經濟”,“釣魚執法”的風險又將如何有效防范?從以往經驗教訓來看,在預算軟約束、財政透明度不高的制度背景下,這種風險顯然并不是一句簡單的“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全部上繳國庫”規定就能真正化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