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10日開始,鄭州市治超辦、市公路局聯合對鄭州超載水泥罐車及其他超載貨車進行了為期60天的專項治理。不少司機向記者反映,流動治超并未取得顯著效果,反而使得某些超限超載監測站變身成為了收費站,甚至出現了以購買月票來代替超載罰款的行為(9月17日中國廣播網)。
所謂“月票”,就是一張罰款單。一輛四軸貨車交費1200元后即可保證一個月免交罰款。司機為什么愿意找關系買“月票”?當然是因為“批發”比“零售”合算。你不買月票吧,逮著就罰個四五千、五六千。因為法律規定超載100%到300%之間,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到底是罰多少,由執法者自由裁量。
超載“月票”違反法律。第一,先罰款后違章,違反“違法在前,處罰在后”的執法基本原則;第二,對超載超限實行罰款放行,違反了交通部治超的“五個不準”、“十個嚴禁”中“嚴禁對超限超載車輛不卸載而只實施罰款和收取賠(補)償費的行政處罰”。
更重要的是,超載月票不僅讓“治超”變得毫無意義,而且走向反面,由“治超”變成“促超”,由執法變成“賣法”。我們為什么要“治超”?當然是為了保證公路、橋梁的使用壽命,維護交通安全,通過對超載的整治,達到減少超載的目的。但是,超載“月票”正相反,司機通過購買“月票”,等于有了“超載通行證”,可以理直氣壯地、毫無顧忌地合法超載了。而超載給執法部門帶來的則是大好的創收機會,讓執法經濟更加興旺,通過“賣法”為自己謀取利益。
有論者認為,超載“月票”產生的根源是整個中國市場物流成本過高,不超載就賺不到錢。這基本符合事實,所以,治超的治本之策,在于全面降低物流成本,但必要的處罰仍不可少,尤其應掌握兩點:一是加大懲罰力度,如果司機超載的罰款大于其超載所得的收益,司機當然不敢超載;二是對于超載一律實行卸載,而不是只實施罰款和收取賠(補)償費的行政處罰。至于對出售超載“月票”的執法者,應該進行嚴肅的黨政處分,調離執法崗位,而不能因“罰款沒有進入私人腰包”而寬容,否則,超載“月票”這個執法怪胎就會不斷冒出來。 (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