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陽當地一家晚報上頻現“檢查”和“道歉書”。在該報上,刊登一則檢查或道歉書的費用為600元。貴陽環城高速公路營運有限公司一位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說,登報道歉是違規車主的自愿行為。貴陽市統計局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說,初衷是給市民一次改正機會。(9月16日《中國青年報》)
與其說檢查無處不在,不如說明碼標價的羞辱無處不在。出租車司機不系安全帶,營運過程中抽煙,滯站攬客,要登報檢查;在高速公路上逃繳通行費,被工作人員當場查獲,要登報寫道歉書;企業“對國家統計法規學習不夠,未按時年審統計登記證”,也要登報檢查……
這是“自愿行為”嗎?被合法處罰之后,還有人主動“自愿”花錢跑到報紙上去向全體市民道歉?“給市民改正機會”?因為初犯不罰,于是感激涕零登報自罰。初犯不罰固然難得,但這有法律依據嗎?
一個法制社會,執法權的基本邏輯當是“法無規定則不罰”。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罰則的種類不外乎以下幾種類型,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登報道歉”不屬于法定罰則,如此私設新罰則,當作何解?
關于登報致歉,今年6月,浙江《瑞安日報》也刊登過一則致歉信,作者是一家酒店,道歉信稱,6月4日晚相關部門蒞臨指導,酒店未積極配合,“希望你們能夠諒解”。致歉信被貼到網上后引發圍觀,登報道歉難道在成為一種潮流?
600元一次的“機會”并不便宜,自愿還是被自愿也沒什么區別,重要的是這種自說自話,越來越激發社會輿論掘進真相的決心。(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