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用一種讓其覺得恐懼的外在力量強制別人向善,而要通過褒揚救助者的善舉,來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
湖南婁底小伙鄧錦杰舍身救人事件中被萬人指責的冷漠被救者終于現身。7月10日,也即鄧錦杰遇難后的“頭七”,當晚10點45分許,在婁星區政府、大科派出所、鎮政府三十余人的“護送”下,被救者來到鄧家,在他遺像前叩首致歉,說了聲“對不起”,然后就匆匆離去,整個過程顯得頗為神秘。
此前,鄧錦杰為救一家三口而殞命,被救者卻漠然離去,在現場眾人的指責中,還甩下一句“關我屁事”。事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網上有人要人肉搜索這一家三口,鄧錦杰所在公司老板也懸賞一萬元尋找被救者。而鄧家也表示被救者如不現身道歉,則鄧錦杰就死得不值。當地政府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承諾要找到被救者。
被救者早先的冷漠行徑,自然要受到譴責,但我不知他們在時隔七天后的現身,究竟是靈魂受到譴責后的幡然悔悟,還是在此種社會的高壓下不得已的選擇,抑或是最后被政府部門找著的。但即使是良心發現,在此種環境下,也難以被社會看做是自覺行為,當地政府把他們的道歉時間安排在晚上將近11點,且在這么多人“護衛下”鞠個躬后就匆匆離去,與其說這是出自被救者的真心行為,還不如說這是當地有關部門的“表演”更恰當。顯然,當地政府不愿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什么紕漏,但如此“道歉”確實很難讓人以為有誠意。
這就不能不反思,當出現類似事情,被救助者不僅不感恩,甚至還惡語相向時,是否應該用人肉搜索以及懸賞之類的做法,或者動用政府力量,迫使其承認錯誤,向救助者道歉、表達感恩?我的看法是,不可。道歉或感恩與否,必須是出于被救助者的自愿,任何有違自愿的道歉或感恩,既非是一種真心的道歉或感恩,也違背道德本身的正當性。
為了社會的發展,在歷史的演化過程中會形成一套基本的道德規范,任何有違這套規范的言行和舉措,人們都應譴責和批評,這就是所謂道德責任的外在強制性。但反過來講,社會不可拿這套規范強迫每人遵守。個人遵守與否,賴于他是否認同這套規范,假如他認同,自會自覺自愿按照規范的要求行事,否則,即使在外力強迫下,彼時彼地遵守了,此時此地也可能不遵守。
所以,假如出現上述狀況,社會若要倡導一種健康向上的道德,不是通過某種外在強制力,讓道德低下者去服從這種道德要求,而是通過對道德高尚者的褒揚,以其人格力量和道德水平,來說服和勸導社會成員,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就像社會對鄧錦杰的褒揚一樣。
鄧錦杰不幸遇難后,當地政府很快就認定鄧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并向全市發出了學習他的號召。鄧之救人已經在價值層面得到了政府的確認和肯定,被救者的冷漠引起的反響和討論,乃至民間的懸賞之舉,都充分說明鄧的行為被民眾高度認可。從這個角度看,被救者的冷漠與缺席,對鄧的家人固然是一大遺憾,但并不影響社會對其救人壯舉的意義和價值的評價與褒揚,從而也就不存在鄧的家人及一部分民眾擔憂的“死得不值”的問題。
一個社會,多數人會去認同和遵守一些基本的社會道德,比如對有恩于自己的人要學會感恩。之所以會有這種共通性,是因為在個人的成長中,會通過一種學習效應而將這些基本的道德內化為自己的做人要求,這就是所謂的道德的自覺。當然,社會千差萬別,每個人的稟賦、性格、經歷不一,對待道德的要求和態度也不一。一些人就對社會的基本道德規范不認同、不遵守。雖然這是少數甚至個別,但道德本身沒法強迫他去遵守。因為道德的外在強制性不像法律和制度一樣,可以通過一種外在的硬約束來讓人就范,道德本身沒有此種懲罰力量,人們擔憂不遵守道德會受懲罰,不是害怕道德自身,而是害怕會導致其他方面的利益受損。當一個人對此沒有憂慮時,道德的強制力就不會對他發生作用。
對此,社會可以譴責,但只能容忍。不能說為表達一種義憤,就以人肉等方式強制他們表達道歉或感恩,如果這樣做,實際等于在鼓勵一種道德暴力,也是在昭示,如果受恩者不主動謝恩,人們就不會有善舉。顯然,這是不利社會道德建設的。
所以,對待道德水準不高者,社會不應用一種讓其覺得恐懼的外在力量,強制他們向善,變得“高尚”,而是通過褒揚救助者的善舉,勸導人們學習其行為,來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這才是道德建設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