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陳澤培的房子位于鶴洞街19號,是間雙層華僑樓。6日,他趕到“升平路—蓮花路片區”改造施工現場,發現自己的房子“(拆)剩下一間小房間(廚房)”。(據《大河報》)
既然是“誤拆”,你還能怎么辦?人家不是故意的。問題是“誤拆”之后怎么辦?按照官方的意思,既然房子已經拆掉了,那這塊地方和房產也就是被征收了;同時也不可能達到回遷的要求,不能給予額外賠償,只能按照原補償方案執行。總之,通過“誤拆”,一切都是按照官方的意思辦。
如今,用“誤拆”來代替非法強拆,已經是許多地方政府和開發商采取的一個無賴手段。有律師統計,從2009年到現在,媒體報道的“誤拆”事件就達近百起,都是在與被拆遷戶還沒有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房子被“誤拆”了。而這樣的手段泛濫,很重要原因是對“誤拆”懲罰不夠。
對于“誤拆”,必須給予迎頭痛擊,而不能讓他們得到好處。一方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懲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對于遺留問題的處置,決不讓違法者占便宜。以本文中被“誤拆”的陳澤培一戶為例,在“誤拆”之后,應按照最高標準落實回遷房和其他補償。
如果我們不能制止“誤拆”,如果“誤拆”成為普遍經驗,則公民的財產權必然遭遇踐踏,而法律只能成為一紙空文。(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