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媒體報道所提供的信息看,警方將這一私收“平安費”的行為定性為“亂收費”,實際上是說不通的。筆者認為,當地派出所已涉嫌“單位受賄罪”。
關于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碑數嘏沙鏊瘎帐易鳛閲覚C關,為涉嫌非法賭博者提供保護謀取利益,并由此非法索取他人財物,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明顯符合上述規定,應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為什么說不適合定性為“亂收費”呢?因為一方面,從收費名目看,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亂收費是指違反現有收費、罰款和集資項目的依據、標準、范圍等的行為,也就是說,這些收費本有依據,只是執行中沒能被很好地遵守,或是擅自提高標準,或是私下巧立名目,以至表現出違規和混亂。而黃龍派出所向涉嫌非法賭博者收取“保護費”,其本身就是毫無依據的非法行為,因而定性時就談不上“亂與不亂”的問題,而是“違法與否”的問題。
另一方面,從費用去向看,一般情況下,亂收費雖然“收”的名目不正,但“花”的去向明確,是有賬可查的。而且往往是根據規定一部分上交,一部分留下來自用,上級主管部門只要規范監督檢查,很容易發現問題。而單位受賄罪則是將賄賂秘密收歸本單位完全占有,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常規檢查范圍之內,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而據此前報道,黃龍派出所雖然對收費開出收據,但此收據并非當地公安系統統一制式,而屬其私自印制,所收費用也未見上交或公開,對照這一點,當地派出所的行為顯然更不是亂收費那么簡單。(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