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每間公廁的蒼蠅數量不得超過兩只,南昌規定不超過三只,南京要求不超過五只,三亞則要求無蒼蠅……近日,“幾只蒼蠅”的話題引起了廣泛熱議。玩笑、諷刺、調侃和戲謔之下,包裹的卻是一個有關政策執行力和權威性的嚴肅命題。
蒼蠅數量的多少,某種意義上確實可以體現出公廁的衛生程度。為了便于評價和管理,有關部門把“清潔”分解成若干可量化的指標,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相對于“臭味”“垃圾”“污水”等物,蒼蠅畢竟屬于無固定“住所”的“訪客”,細化到個位數后,如何監督標準的落實?即使是居民家里天天洗刷的馬桶,都難免偶爾有蒼蠅“光顧”,何況一直“流水作業”的公廁?
早在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公廁衛生標準》中就分別規定了3類公廁的蒼蠅數量;我國對國家級衛生區、國家級衛生鎮的評定標準中,也基本都有對蒼蠅數量上限的規定,有的還對蚊子的數量進行了規定。然而時至今日,卻很少有監管部門在蒼蠅的事上“較真”,更未聽聞哪里因為公廁蒼蠅數超標而受罰。北京、三亞等地環衛負責人也承認,實際過程中并不好操作,更不會“派專人數蒼蠅”。那么,這樣的規定要來干嗎?
更值得深思的是,執行不了的 “蒼蠅”標準,只是眾多“空頭”規定的一個典型案例。從“公交上如果不讓座就罰款”到 “穿高跟鞋開車鞋跟不得超過4厘米”,再到“違背生活作息規律不得租房”等等,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上屢出新招。最滑稽的是,有的地方竟然出臺了“山猴禮貌行為準則”。這些規定不可謂不細,但大都因為脫離實際而難以落實。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蒼蠅”雖小,“規定”事大,政府規定淪為一紙空文,不僅起不到規范管理的效果,反而會傷害政策的權威性。與其“閉門造車”出臺“規定”,還不如踏踏實實做好最基本的清潔衛生。(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