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交警在進行大規模酒駕檢查時,遇到一名駕駛寶馬X5的男子在被交警攔停后一直不下車、不開窗接受檢查。交警隔窗勸說半小時無效后,將副駕駛位的車窗擊破,對司機黃某進行酒精測試。此舉在網絡上引發熱議,不少網友支持交警“給力”做法,也有網友擔憂交警此舉的合法性。
從情理上講,深圳警方的這次非常規做法,獲得輿論多數支持實屬意料之中:酒駕原本就是過街之鼠,再加上此案當事人是寶馬男,“砸窗查酒駕”的道德優勢顯而易見。
但在法理上,個別網友的合法性擔憂卻也不無道理。交警是否可以“砸窗查酒駕”,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明文規定,此時公權力理應恪守“法無授權即禁止”,采取粗暴破壞對方私有財產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做法,是否超“度”,應該說是值得商榷的。動不動就采取砸車行為,極有可能引發一些無謂的爭執。況且,砸車后測出對方沒有酒駕怎么辦?
其實,各地經常發生的酒駕者在肇事或遇查后棄車逃逸,第二天再去自首,從而給酒精測試制造障礙,借此逃避處罰,也都是在鉆這個空子。面對一而再的現實尷尬,為什么不想法補上漏洞呢?比如修改相關法律或出臺司法解釋,對惡意拒檢、逃逸、作假等行為,均可按醉駕上限處置。
如此一來,警方不僅在酒駕處罰時底氣更足,更重要的是,在查處時遇到的阻力會更小:“上限處置”,誰還會不配合檢查呢?就像這位寶馬男,遠未到醉駕的程度,如果有“惡意拒檢上限處置”的律條在那兒鎮著,恐怕早就乖乖地自動打開車門了,根本用不著警方尷尬地掄起砸車的大錘。(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