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全國醉駕案件進行調研,并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據悉,“醉駕入罪”實施一年以來,不同地區對醉駕案件的量刑存在明顯差異:北京在判決醉駕案件中,實刑率達到99%;廣東、安徽、重慶適用緩刑比例超過40%;部分地方法院判決緩刑的比例高達73%;合肥市廬陽區從去年5月到今年2月判決的25起醉駕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適用緩刑。(5月23日《新京報》)
從數字上看,“醉駕入罪”效果良好,醉駕案件明顯下降。而令人擔憂的是,醉駕緩刑有被濫用的跡象。
“醉駕入罪”與“醉駕入刑”是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的兩個概念,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行為規定為犯罪(危險駕駛罪),并規定了量刑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犯了罪的人未必會坐牢,緩刑的大量使用,使得很多醉駕司機逃脫了刑罰,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而沒有“懲前”就難以“毖后”。在某種程度上,“醉駕不入刑”架空了“醉駕入罪”,消解、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人們更有理由擔心,“醉駕入罪”實施第一年尚且如此,以后的處罰可能更加心慈手軟,致使酒駕、醉駕行為出現反彈。
合肥市廬陽區從去年5月到今年2月判決的25起醉駕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適用緩刑,這種情況讓人匪夷所思:難道這25人的醉駕行為都是 “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嗎?人們呼吁醉駕一律入刑,廬陽區卻反其道而行之,實行醉駕一律不入刑?梢哉f,這是典型的濫用緩刑,違背了立法本意,甚至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一個刑罰尺度統一的國家,有的地方醉駕緩刑率只有1%,有的地方則達到73%甚至100%,這種現象極不正常,它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刑罰的嚴肅性,而且制造了司法不公和社會不公。在人情關系泛濫、一些人總是試圖用權力和金錢擺平一切的現實國情下,如果對醉駕緩刑缺少嚴格約束,那么享受緩刑待遇的可能大多是有權、有錢的醉駕者,一些司法機關也很可能將緩刑作為尋租工具,司法腐敗將不可避免。
從道理上講,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在判其有罪的前提下適用緩刑,未嘗不可,也符合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但是,著眼于現實,由于人情關系泛濫,權力和金錢能量巨大,而且司法并未完全獨立,那么醉駕緩刑的口子一開,便極有可能被濫用,所謂視情節而定就會異化為視權力、關系、金錢而定。權衡利弊,筆者認為,“醉駕入刑”還是一刀切為好,不管什么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管情節如何,不管事后認錯態度怎樣,只要他醉酒駕車,就應一律“入罪”“入刑”。
實際上,醉駕犯罪的刑罰并不重,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醉駕最多只有6個月刑期,這是醉駕者應當付出的代價。何況,“6個月以下”的刑期本身就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可對不同情節和危害程度的醉駕適用不同的刑期,同樣可以體現司法的“寬嚴相濟”。但前提是醉駕一律入刑,任何醉駕者都不能逃脫刑罰,既為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為更好地遏制醉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