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制險的期許與期待
從明年元旦起,所有火車票將不再包含票價2%的保險費用,這意味著乘坐火車的乘客將不再被強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現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與條例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1987年、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類似保險,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為自愿保險。而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卻一直延續了下來。
該項強制保險之所以為人詬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違反了保險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首先,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而該條例從嚴格意義上講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規,只屬于部門規章,這與保險法存在明顯沖突,該項條款本應視為無效規定。
再者,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就是說,在我國法律制度的設計中,除非旅客有著故意或重大過失,運輸所產生風險成本一般由承運人來承擔,為了規避運輸風險進行投保當然也是承運人的責任。可是,鐵路旅客強制保險卻讓旅客承擔了本該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保險費,顯然是轉嫁了責任和成本。
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于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信息,旅客購票實際上與鐵路運輸企業形成合同關系和保險關系。作為保險服務的主體,鐵路部門應公開釋明。但實際上,鐵道部一直采用售票的默示行為強制要求旅客投保,數十年來,既未在火車票上注明票價中含有的保險費份額,更未另行提供給旅客購買保險的相關票據憑證。不得不說,這已構成了對旅客知情權的侵害。
因此,此次國務院將作為鐵路旅客強制險依據的該項條例進行了廢止,不僅是保護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現,更是維護法律體系和諧統一,消除下位法與上位法、特別法與普通法沖突矛盾的積極實踐,意義重大。
更值得肯定的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也同時被刪去,以后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只有15萬元。這就意味著,今后鐵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作為市場主體的運輸企業一樣,平等地承擔了運輸風險,不再享受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