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日前發布《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高管2013年及以后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的績效薪酬應按要求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 。
該通知對7月下達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做了細化規定,對于補貼方面的限制較此前有所放寬。此前《指引》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在上述通知中,保監會解釋稱,現金福利和津補貼是指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餐補、過節費等;不包括“五險一金”等法定福利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補充住房公積金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補充福利。
保監會還表示,外籍高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數額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外出差補貼、搬遷補貼、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等,可以不納入現金福利和津補貼的限額進行管理。
此前《指引》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對于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償付能力不達標)和D類(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將勒令公司高管停止漲薪或降低高管薪酬。而在上述通知中,保監會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不適用于這一規定,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風險考核結果對相關人員薪酬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