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工作座談會上,央行行長周小川發表講話稱,在溫州推進金融綜合改革,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暢通民間投資渠道,改善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
一面是企業對資金的“饑餓”,一面是民間游資過剩,全國不少地方遭遇了中國式的不對稱“錢荒”:中小企業融資難呼聲迭起,民間借貸火熱異常。民間金融到底是暗流洶涌、危機四伏的“魔鬼”,還是有效補充了正規金融、緩解中小企業和百姓融資難的“天使”呢?溫州老板沈某從某大廈縱身一躍,用生命在民間借貸資金斷裂案宗上再加一個印記。“幾乎在一夜間倒退回15年前,毫無技術含量的金融騙局在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重新上演,銀行在高息攬儲,民間在炒資金”。廣東金融學院副院長陸磊如是說。而隨著跑路、自殺事件頻現,民間借貸引起的社會深層問題逐漸浮出水面。
高利貸的本質是資金供求失衡,解決的途徑就在于民間借貸陽光化,讓市場來調節資金供求。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曾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座談會上強調,“要十分關注民間借貸市場的狀況,要從戰略和全局高度,加快轉變金融業發展方式,推進結構調整和改革創新,全面提高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加強對小企業的資金支持。”一夜之間,專家學者皆曰:“民間借貸陽光化是解決目前問題的關鍵之所在。”
“疏為上、堵為下。”打擊與取締并非是對待民間金融良方,民間金融的合法化、陽光化才是上策。但是,“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原始的金融管制下,民間金融陽光化未必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市場準入,即國家在急需大量資金投入的時候會放寬政策吸引民資進入,而一旦環境好轉,民資則面臨著被迫退出的尷尬局面。所以,民間金融合法化也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
首先,從政策上應為民間金融正名,從法律上應認可民間借貸合法的社會地位。應當針對民間金融的特點,通過制定《民間融資法》、《放貸人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調整相關政策賦予民間融資行為主體及其行為以應有的法律地位,明確其應該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使民間金融機構公開化和合法化。
其次,把民間金融納入到銀行、小貸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同等的金融體制內,建立規范的民間金融活動秩序框架,制定專門的法律對民間金融進行規制是制度性選擇。將民間金融一味地褒揚和“一棍子打死”都不可取,民間金融合法化,并不是說政府可以放棄監管。筆者以為,合法化意味著監管強化,對該堵的堅決堵上,比如說洗錢。對該疏則應該疏導。只有這樣,才能明確民間金融合法化的界限與標準,不至于使民間金融活動只能游走在法律邊緣。
第三,將地下金融機構轉變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的前提是打破金融壟斷。中國實行政府主導的集中型金融制度,在各個金融領域是政府大一統格局。故此,民間金融要想實現戰略層次躍升,當下改革的重心要逐步轉移到打破金融壟斷,放松金融管制,培育那些能夠提供基礎服務、能夠滿足普遍性需求的金融機構及市場上來。否則,光靠一些空洞籠統而又缺乏可操作性的口號是不行的,搞不好,民間金融又將面臨著被迫退出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