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記者 陶俊潔、劉詩平)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8日說,證監會近日發布了《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對《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部分條款進行了微調,這將進一步提高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的公開透明度,增強監管的有效性。
2009年5月,證監會正式發布完善后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根據近一年來的實踐及業內反映情況,證監會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對《規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細化行政處罰措施的扣分標準。根據行政處罰措施的不同情形,細化為五項,分值依次遞增,即公司或相關人員被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一定期限市場禁入、暫停業務許可或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的,分別扣4分、5分、6分、7分、8分,同時增加高管人員被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的扣分項。
二是刪除“證券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的內容。允許上市證券公司以適當形式公開披露分類結果,但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三是建立專家評審機制。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四是明確主要業務人員及管理人員違法違規事項的扣分標準。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等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等主要業務人員因對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措施的,比照公司或高管人員被采取措施的扣分標準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
五是明確同一事項跨期采取措施的扣分原則。證券公司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