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后符合監管標準。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投資保險公司的決議;
(三)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意向性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商業銀行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和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商業銀行與其擬入股的保險公司建立有關風險隔離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
(十)中國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商業銀行變更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