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6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在與相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后,銀監會于本月5日發布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份試點工作,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
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與保監會在2008年1月16日簽署了《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規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平等互利原則,可以開展相互投資試點。《辦法》的出臺是在《備忘錄》基礎上對相關工作的進一步推進。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條,對試點機構準入條件、申請程序、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標準,并作出相關規定。主要內容為:
――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強調董事會負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銀行董事會應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并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墻監督管理。
――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除要求銀行董事會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外,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同時,對保險公司購買銀行股東各類證券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投資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將有利于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有利于更好地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辦法》發布后,銀監會將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管,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協調與配合,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