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清曉,46歲,匯豐銀行工商業務部前高級副總裁,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已獲準保釋外出,將于23日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控罪指被告于2007年6月,從一名臺灣客戶接受6萬美元,作為多次推薦或批核2間公司向匯豐銀行作出的信貸申請的報酬。廉政公署較早時接獲由匯豐銀行轉介的貪污舉報,經調查后將被告拘捕。發言人稱,匯豐銀行管理層在廉政公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