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醞釀十年之久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今天正式公布,條例明確規定: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指紋、血型等信息,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將遭到嚴懲。
征信業,形象地說就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而個人征信記錄,相當于“經濟身份證”,在申請貸款、辦理出國手續,甚至應聘崗位時,都發揮重要作用。最新發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信息,以及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局局長王煜: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
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報告都是通過人民銀行牽頭組建的數據庫來查詢的。這一數據庫目前已收錄1800多萬戶企業、8億多個人的有關信息。《條例》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免費查閱次數比修改稿中的規定有所增加。王煜指出,個人對本人信息充分享有查詢、表達異議等權利。
王煜: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征信業管理條例》對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設定為5年。王煜指出,不良記錄保存時間太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保存時間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王煜: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
和之前的修改稿相比,《征信業管理條例》在保護個人信用信息的權益上有所強化。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將于2013年3月15號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