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記者昨日從央行網站獲悉,2013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了解到,《條例》規定,將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嚴格規范個人征信業務規則方面,《條例》規定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采集個人信息須本人同意
此外,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條例》還明確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包括: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