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用卡的普及使用,信用卡犯罪也逐年呈上升趨勢。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自3月1日至8月31日,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破案會戰”。記者從公安環翠分局獲悉,自行動開始以來,環翠警方共立信用卡詐騙案14起,破案9起,移送起訴3人,為金融單位挽回經濟損失102.46萬元。
3月19日,涉嫌信用卡詐騙的王某被取保候審。王某是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副總經理,2011年9月,他通過自己所在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POS機,刷信用卡套現近25萬元用于購買住宅樓。三個月后,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收,王某拒不償還本息。至落網時,王某已欠下銀行的本息合計27.34萬元,其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
無獨有偶,3月12日,威海某廣告公司經理李某也因涉嫌信用卡詐騙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李某透支175559.71元用于公司業務拓展和經營,透支后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多次向其催收,但李某均以種種理由拒不還款,其惡意透支的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
據公安環翠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介紹,類似這樣因信用卡惡意透支引發的詐騙案件正呈上升趨勢。很多持卡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卻因單純抱著占銀行便宜的心理,將在銀行卡透支的錢當做自己的經營周轉資金或私人急用,到期后拒絕還款或故意拖延還款時間,完全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犯罪行為,殊不知,惡意透支信用卡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相當嚴重的。
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