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名下的一張信用卡累計欠款1萬余元,被銀行告上法院。4月18日,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劉女士辯稱她從未收到過該卡。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起訴稱,劉女士于2009年1月9日在該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劉女士開卡消費后,不清償信用卡用款,截至2011年8月19日已發生欠款本息共計1萬余元,經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銀行起訴要求劉女士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并承擔訴訟費。
法庭上,劉女士的代理人稱,訴爭信用卡確實是劉女士辦理的,但劉女士辦卡后很快就從原來工作的北京一家酒店辭職,回到山東,并未收到辦理的這張信用卡,也沒有消費過。對于之前銀行和律所的電話催收,劉女士以為是他人詐騙,所以未理會。
銀行認為,如果劉女士所述屬實,她作為信用卡被冒用的受害人,理應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報案,但她既未配合銀行調查,也未報案,對損失的擴大持放任態度,依據領用合約的規定,相應的后果應當由她承擔。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