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非物質賄賂“盲區”
為加大反腐力度,應盡快擴大賄賂犯罪的制裁范圍,將“非物質性利益”納入刑法規定當中
在我國,很多賄賂近年來從赤裸裸的權錢交易,逐漸轉為隱蔽性較強的非物質賄賂。但《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調查發現,有關部門對非物質賄賂的打擊,無論從現實到立法,似乎屬“反腐盲區”。
根據當前我國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賄賂的范圍僅限于財物;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重點查處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為跑官買官行賄、危害民生的行賄等八類行賄犯罪。這八類行賄犯罪也把非物質賄賂排除在外,比如提供商業信息,以及為他人子女上學、參加工作提供方便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非物質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目前用道德、紀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均不足以調整,為適應新的反腐形勢,應從立法上將非物質性利益也納入賄賂犯罪的標的范圍。
賄賂逐漸呈現“非物質化”
今年2月23日,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民警魏某受賄案在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法庭查明,魏某除受賄6.3萬元現金外,還“笑納”了行賄人花錢雇用的“小姐”。在此案中,盡管魏某有接受性賄賂的事實,但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并沒有被納入認定的受賄的數額范圍。
2007年1月,浙江省麗水市景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被告人溫某系麗水市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在結識包工頭丁某后,從2003年起,由其帶領到杭州、廈門、溫州等地嫖娼。起初,丁某將嫖資預先支付給賣淫者。后來,丁某將嫖資給溫某自行支付給賣淫者。作為回報,溫某為丁某爭取到了數個大工程,使丁某獲得巨額利潤。
案發后,檢方認為,起初的嫖資給付對象為賣淫者,不屬溫某所獲賄賂;后來的嫖資,給付對象為溫某,應當計入受賄數額。法院采納此觀點,認定溫某對后來的嫖資構成受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由此可見,我國賄賂罪的相關規定與現實已經形成很大差距——有些賄賂已偏離傳統的權財交易,并逐漸呈現出非物質化,除常見的性賄賂外,還表現為間接賄賂、信息賄賂、業績賄賂等多種形式。
近年來,間接賄賂成為最普遍的一種非物質賄賂,比如出國出境旅游、介紹職業、提職晉級、調換工作、安排出國留學,幫助官員發表學術論文,或無償向官員長期出借住房和汽車等。
這種間接賄賂的主要特征,是行賄人不直接給受賄人金錢或財物,而是讓受賄人通過第三者非法獲得利益或服務,以達到利益與職權交換的目的。
“信息賄賂則是行賄人通過向有關人員提供信息而獲取好處,接受人可通過對所獲得的信息的利用,獲得可觀的經濟或政治利益。”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信息賄賂主要表現在提供人事職務升遷信息、商業秘密、審判秘密等幾方面。”
而業績賄賂主要發生在同系統上下級之間,行賄人利用與上司的工作關系,故意將其業績推到上司身上,有些上司為了升官也向下屬索取業績,并封官許愿,在其得到提拔晉升后,主動或被動為下屬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