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衛民: 女士們、先生們,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發布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公布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且將于5月27日正式施行。
今天我們很高興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先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邊振甲先生,向大家介紹這一司法解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們的提問。
首先請熊選國副院長作介紹。
2009-05-26 09:52:41
熊選國: 女士們、先生們,我受委托就兩高發布《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介紹。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個重要舉措。
2009-05-26 09:54:14
熊選國: 一、《解釋》出臺的必要性和背景
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中央多次提出,要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近年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嚴重,發生了多起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大案。例如2006年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制售假藥案、2006年安徽華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藥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2009-05-26 09:55:36
熊選國: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嚴重危害藥品行業的整體發展和市場正常秩序;三是嚴重損害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
2009-05-26 09:56:24
熊選國: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為了強化法律適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有關問題作了司法解釋,隨著形勢發展,該解釋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
2009-05-26 09:56:46
熊選國: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分八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其他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醫療機構實施的銷售假藥、劣藥行為如何定性處理;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共犯論處的情形;競合犯罪的處理;特定時期生產、銷售特定假劣藥從重處罰;司法解釋的效力等。
2009-05-26 09:57:09
熊選國: 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而生產處方藥等情形,使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2009-05-26 09:57:28
熊選國: (二)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困難的問題。
(三)規定了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9-05-26 09:57:42
熊選國: (四)規定了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以共犯論處。
(五)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2009-05-26 09:58:02
熊選國: 三、《解釋》出臺的積極意義
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大局服務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從司法工作實際出發,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內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起草關于懲治假藥劣藥犯罪的司法解釋作為重點任務來完成。《解釋》的公布施行,將對有力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發揮重要的作用,并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產生極大的威懾。
我的介紹完了。
2009-05-26 09:58:38
郭衛民: 下面開始提問,提問時請報一下自己所代表的新聞機構。
2009-05-26 10:00:10
中國日報記者: 此次新頒布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分子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行為將被以共犯論處,這是否意味著以后假藥劣藥廣告將會接受更嚴格的審查和更嚴格的懲處?
2009-05-26 10:00:43
熊選國: 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同犯罪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這也是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一些共同犯罪行為,向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份子提供方便條件,比如提供資金、賬號等等,也包括剛才提到的對其提供廣告宣傳活動,針對這些共同犯罪行為,這次《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犯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2009-05-26 10:01:32
熊選國: 我相信《解釋》對于共犯行為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將為司法機關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犯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一種規范,對于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條件的人也是一種警示。像假藥、劣藥的廣告行為確實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那些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在各種媒體上為它提供廣告的宣傳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藥、劣藥廣告的誤導和侵害,所以這一次我們在《解釋》中,對于廣告行為專門列舉出來,作為共犯來打擊。對于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今后要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要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更為嚴厲的懲處。同時歡迎廣大群眾對這種行為進行舉報,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
2009-05-26 10:05:10
鳳凰衛視記者: 第一個問題請問食藥局的邊先生,因為我們知道,現在隨著甲型流感爆發的人數增加,我們也看到這個《解釋》當中也特別強調在這個特別時期會依法從重處罰這些制售假劣藥的行為。請問針對這次甲型流感,有哪些藥品或者是其他醫藥用品是屬于我們加強審查的范圍?對于中間可能出現的制售假藥的行為,是不是現在有相關的統計結果,我們會有什么針對的加強措施?第二個問題,針對上一個廣告從重處罰的問題,請問明星代言行為是不是包含在其中?
2009-05-26 10:08:21
邊振甲: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中,主要履行了四項職責:
第一,加強監管,確保防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對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藥品、醫療器械要加強質量監管。我們已經發出了一些通知,包括派人到相關的工廠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是確保防控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第二,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研發和生產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中,我們配合生產企業做好準備,提前介入,提前和他們一起溝通如何符合國家的規范要求,如何符合國家規定的申報注冊的程序,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審查。
2009-05-26 10:11:58
邊振甲: 第三,做好特別審批工作。在防控工作中,涉及到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藥品、醫療器械,我們建立了特別審批渠道,不受節假日的限制,只要符合程序,是安全的、有效的,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都會啟動特別審批程序,以滿足國內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需要。
第四,加大打擊假劣藥品力度。凡是發現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關的假藥、醫療器械,我們堅決予以打擊。尤其在當前全國都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我們更加嚴密地做好打擊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相關工作,一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我們都會嚴厲打擊,確保防控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
2009-05-26 10:15:44
熊選國: 關于第一個問題我補充兩句。這次《解釋》明確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要依法從重處罰。《解釋》這樣規定主要也是考慮到假藥、劣藥讓老百姓深惡痛絕,在自然災害、公共突發事件這個特定時期,生產假藥、劣藥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僅危害個體人員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對于整個救災、搶險工作產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解釋》這次規定要依法從重處罰。我相信這個規定也會增強我們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藥品安全的信心。
2009-05-26 10:20:16
熊選國: 對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為,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所以對于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
2009-05-26 10:22:43
新京報記者: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2001年的時候,“兩高”也發布過一個司法解釋,第三條也作了一些規定,這次《解釋》里的規定和那個相比有哪些調整和補充?主要基于什么考慮?
第二個問題,想請問熊院長關于廣告宣傳的問題,如果媒體被新聞出版部門界定為非法出版物,是否包含在這個范圍?剛才講到明星,我們經常在電視里看到或者在廣播里聽到有一些節目,如果最后被認定為做了非法假藥劣藥的廣告宣傳,這個節目的參與人,包括主持人、嘉賓和專家是否也要被界定為共犯?您剛才講到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故意”,“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那么怎么界定他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009-05-26 10:24:58
朱孝清: 我來回答第一個問題。生產、銷售假藥,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這次“兩高”的解釋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與2001年的司法解釋相比有比較大的調整。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情形:
2009-05-26 10:27:02
朱孝清: 第一種情形,是對原來的規定加以補充,使其更加全面。比如2001年的解釋將“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作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一種情形,但是實際中還存在“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的情況。這次司法解釋就把這兩種情況都做了規定。
第二種情形,原來的解釋沒有作規定,這次作了增加。屬于這種情形的有四項標準,現在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到第五項,這幾項都屬于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群眾反映強烈,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情形。
2009-05-26 10:28:17
朱孝清: 第三種情形,原來的解釋作了規定,這次作了刪除。屬于這種情形的有三項,比如:原來解釋的第二項規定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是界定這個藥是不是假藥的一個條件,因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假藥,二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某一個藥品不含有所標明的有效成份,是認定該藥品是否為假藥的條件。“可能貽誤診治”,從司法實踐來看,要界定、要認定是比較困難的,可操作性比較差,所以這次把這一項刪除了。
總的來說,這次的修改調整,主要是為了適應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需要,使司法解釋更加完善。
2009-05-26 10:30:35
熊選國: 我來回答第二個問題,看來記者朋友們對廣告很感興趣。第二個問題實際上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非法廣告的問題,算不算廣告,我想也要包括進來,盡管做廣告的行為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但實際上也在進行一種廣告行為,像路邊上或者經常看到墻上貼的“小廣告”,肯定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實施了宣傳行為,應該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提供廣告宣傳的方式。
2009-05-26 10:32:35
熊選國: 第二,怎么認定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因為生產、銷售假藥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藥,朱孝清先生剛才介紹了,首先是假藥,然后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作為規定來講,“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主觀的東西,司法實踐中“知道”一般是指行為人的供述或者有關的證人證言,都證明他是知道的,這當然就是“知道”。有些行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觀證據,證明他是知道的。所以“應當知道”實際上是通過客觀證據來判斷,他知道是生產銷售假藥,只不過被告人自己不承認、不供述。舉一個例子,《解釋》中有一條“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作為廣告來講,你知道它沒有批準文號,而且是處方藥,那我就可以認定你是知道的。
2009-05-26 10:33:18
美聯社記者: 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否會為有關機關審判生產假藥的工作變得更加容易呢?你是否認為今后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數量會上升?
2009-05-26 10:36:49
熊選國: 應該說您這個說法是正確的。這次《解釋》總結了實踐審判經驗,把涉及到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定罪標準進一步明確,而且把這兩種犯罪的量刑標準也進一步明確了,所以為我們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法院依法審判,包括定罪量刑,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我相信隨著《解釋》的發布實施,行政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司法機關將依法審判,對于這類案件我們都會依法給予懲處。
2009-05-26 10:37:47
北京電視臺記者: 請問高法的熊院長,對于持有GMP證書的大企業生產的假、劣藥品,這次解釋中有沒有更新、更具操作性的細則,對于責任人的懲處是否有細化標準?第二個問題,最近很多藥品在銷售方式上出現了新方式,比如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司法解釋中對于互聯網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有沒有更細化的管理細則和標準?
2009-05-26 10:39:16
熊選國: 第一個問題,對于正規廠家,如果發生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情況,這里的情況也是比較復雜的,如果是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按照司法解釋就要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來定罪處罰,單位和個人犯罪的標準都是一樣的。有些可能是過失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按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瀆職犯罪依法定罪處罰,這些就要適用另外一些定罪處罰標準。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不管是正規廠家還是個人,只要是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法律都將給予嚴厲的懲處。
2009-05-26 10:40:15
熊選國: 第二個問題,互聯網銷售假藥、劣藥的問題,這是一種行為的方式,只要你銷售,不管你通過什么方式,只要你銷售的是假藥,只要這個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不管是通過互聯網還是其他的渠道銷售,達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都要給予處罰。
2009-05-26 10:44:42
中央電視臺記者: 請問院長,《解釋》專門對醫療機構銷售假藥、劣藥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我們是怎么考慮的,如何執行?
2009-05-26 10:44:47
熊選國: 醫療機構是救死扶傷、百姓最為信賴的地方,這些年也出現了個別醫療機構明知是假藥、劣藥而使用的情況。這種坑害百姓、蒙騙患者的情形,是百姓最不愿意看到、最深惡痛絕、最難以理解的事情。這次司法解釋針對醫療機構違法行為規定了專門條款,要嚴厲打擊,這也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執行過程中,應主要注意以下三點:
2009-05-26 10:45:46
熊選國: 第一點,《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使用或者銷售,首先要達到定罪標準,如果是假藥,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有六種情況,要符合這個標準。是劣藥,要造成嚴重的后果。司法解釋第三條對此有規定,要達到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點,這里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這些醫療單位,也包括個體行醫者,不光是正規醫院,還包括個體診所、個體行醫者。
第三點,它是一種故意犯罪,主觀上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的,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來定罪處罰。
2009-05-26 10:48:26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 請問邊副局長一個問題,前一段時間有境外媒體報道說“中國是假藥出口大國”。對于這種報道,作為國家藥品監管機關,你們怎么看待這樣的報道?還有一個問題,請您簡單介紹一下中國對于藥品出口實行什么樣的管理制度?謝謝!
2009-05-26 10:50:07
邊振甲: 首先我不同意國外媒體的這種說法。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打擊假藥。我們國家生產藥品的企業有4708家,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都是很規范的,各位記者如果有時間,可以參觀訪問。
2009-05-26 10:50:56
邊振甲: 在中國生產藥品一定要取得合法資質,生產企業要取得許可證,生產的品種要取得批準文號,還要通過工商登記,這三者齊全才能夠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國外的廠商、經銷商一定要從中國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購買藥品制劑和原料藥。一般中國出口到世界上的藥品,國外進口國要向經銷商索取自由銷售證書,這是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中國政府藥品監管部門,包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義務、有責任出具自由銷售證書,證明這個產品是經過中國批準的,這個企業是取得中國政府頒發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的。
2009-05-26 10:53:13
邊振甲: 問題是國外的廠商可能跟國內的一些不法商販相互勾結,購買的藥品可能是地下工廠生產的,可能是窩點生產的,這種情況可能是有的。
還有幾種情況,國外的廠商不是從我們正規的藥品生產企業購買原料和制劑,而是從化工廠購買化工原料,運到國外,用化工原料入藥做成藥品制劑投放市場。
還有一種情況,虛假報道。最近我們發現英國《觀察家報》等媒體報道“中國造的假藥流入英國引起恐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通過英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了核實,如果真有這種情況,我們一定會進行嚴厲查處。但是經過英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實,證明這是虛假報道。不管哪種情況,我們對假劣藥品深惡痛絕,一旦發現假劣藥品,我們都會堅決打擊。如果國際上能夠給我們提供相關假劣藥品的信息,我們將堅決查處,沒有任何含糊。
2009-05-26 10:58:22
邊振甲: 另外,我們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與各國的藥品監管部門建立了信息通報機制。希望外國的廠商到中國來購買藥用原料、制劑一定要到正規的藥品生產企業和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從這些合法企業購買藥用原料和制劑。這些藥品生產企業的名單、生產的原料藥、生產制劑的品種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都有。國外的廠商購買中國的藥品,要向出口商索取中國的藥品自由銷售證明書。不是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我們藥品監管部門是不給它出具這個證明書的。我們希望能夠和世界各國共同努力,打擊假劣藥品,既不要炒作,也不要攻擊,讓我們共同開展合作。這是個全世界的問題,共同開展合作,才能夠真正地保障全世界人民的健康,這是我們的共同目標。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于藥品監管部門來講是一件很有力的武器,今后我們在打擊假劣藥品方面還會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凈化藥品市場。
2009-05-26 11:04:28
郭衛民: 剛才邊局長邀請媒體參觀制藥企業,我們和食藥局新聞辦公室可以組織一次,大家有這個需求可以向國新辦和食藥局報名。
2009-05-26 11:08:45
邊振甲: 還可以暗訪。
2009-05-26 11:09:13
郭衛民: 最后一個問題。
2009-05-26 11:09:25
香港文匯報記者: 按照《解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要求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請問這些是否需要藥監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如果不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否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009-05-26 11:09:34
朱孝清: 是否要請藥品檢驗機構出具鑒定結論涉及到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生產的是否是假藥、劣藥,對這個問題一般要請藥品檢驗機構出具鑒定結論。二是生產銷售的假藥有沒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對這個問題,這次司法解釋列舉了六種情形,這六種情形,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是否要請藥品檢驗機構來鑒定。如果說專業性比較強,應當通過專業機構才能判明的,要請藥品檢驗機構來鑒定,如果專業性不是很強,司法人員直接能夠判明它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需要請藥品檢驗機構鑒定。
2009-05-26 11:10:58
朱孝清: 總的來說,是否要請藥品檢驗機構鑒定,就看實際需要。如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請藥品檢驗機構鑒定,就請他們鑒定;如果司法人員認為不需要請他們鑒定,司法機關能夠直接判明就不用請他們鑒定。當然,我們在辦案過程中,不請檢驗機構鑒定,還可以請他們做專業咨詢,這也是辦案中經常有的情況。
2009-05-26 11:13:10
朱孝清: 生產、銷售假藥,如果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如果構成了其他犯罪,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藥品的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再比如,這次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生產、銷售假藥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構成非法經營罪、假冒商標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為人所觸犯的罪名來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還要說明的是,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如果不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并不等于說他可以不受處罰,因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要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
2009-05-26 11:14:51
郭衛民: 明天下午三點這里舉行新聞發布會,請監察部、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的領導介紹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落實的檢查情況,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2009-05-26 11: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