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3月13日北京訊 (記者 李丹)近年來,閩臺兩地經貿交流、人員往來日益頻繁,涉臺經貿投資、婚姻、繼承等民商事糾紛數量增加,涉及的法律和審判規范也越來越復雜。將來有可能出現涉臺民商事糾紛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各類新型案件層出不窮的態勢。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副主委戴仲川建議,進一步完善兩岸合作的司法保障機制,為兩岸合作和開放開發構建良性的法治環境。
具體建議如下:
一、建議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臺案件時選用臺灣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為了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可以考慮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臺灣人士中,選用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臺灣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陪審員可以由有關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涉臺刑事案件中,如果有需要吸收臺灣人士參加陪審的,也可以考慮部分刑事案件選用臺灣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
二、建議設立涉臺民商事糾紛仲裁機構。建議在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等設立涉臺仲裁機構,可由大陸商會和臺灣商會共同組織設立,專門受理涉臺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由臺灣商會聘任部分臺灣省籍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臺灣人士擔任仲裁機構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仲裁員也應當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臺灣人士和大陸人士中共同選聘,優先選聘臺灣人士。
三、建議臺商投資權益的司法保護。在臺商投資權益司法保障方面,應當創新涉臺審判工作機制,運用司法權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投資便利化,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具體做法: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直至縣區人民法院三級法院,均設立涉臺案件專門合議庭,負責審理本院所有涉臺案件;對涉及臺灣同胞的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涉臺民商事案件指定臺灣省籍人民陪審員或特邀臺灣省籍調解員參與調解;聘請臺灣法律專家擔任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提供臺灣地區法律意見;聘請臺灣人士為人民法院司法聯絡員,暢通臺灣同胞利益訴求表達途徑,聽取臺灣同胞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增進臺灣同胞對司法工作的了解。
四、建議加強兩岸司法互助交流合作。兩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兩岸司法互助交流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建議建立兩岸司法機關的定期交流機制;兩岸司法機關設立司法論壇、聯席會議等司法交流合作共同組織;在法學會、律師協會中設立臺灣法律研究委員會;在廈門、平潭等臺商臺胞較集中地區共同設立兩岸司法培訓中心;或者經常性舉辦冬令營、暑期班、研習班、學術研討會等;定期相互訪問,互相了解,合作培養司法人才;建立長效機制,使兩岸司法交流合作常態化,持續推動兩岸司法領域的交流合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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