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5日宣布,已與中國銀行臺北分行正式簽訂《關于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今后海峽兩岸的金融機構除可通過代理行渠道為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外,也可通過清算行渠道為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2012年12月11日,央行授權中行臺北分行擔任臺灣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此次協議的簽訂,是此前授權的正式確認,并明確了相關業務細則。
根據去年8月31日簽署的《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兩岸雙方同意各自選擇一家貨幣清算機構為對方開展本方貨幣業務提供結算及清算服務,貨幣清算機構可依照兩岸相關監管法規辦理兩岸貨幣的現鈔調運。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已于去年9月份指定臺灣銀行上海分行為新臺幣在大陸地區的清算行。
目前,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主要有海外清算行和境內代理行兩個途徑。根據此前發布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進行的人民幣進出口貿易,既可以通過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進行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也可以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據悉,清算行和代理行都可以獲得央行的人民幣購售額度,但在離岸市場,只有清算行才有人民幣購售額度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