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交往中一系列影響兩岸民生的問題,都需要以務實和理性的態度多角度來構建兩岸糾紛解決的法律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對兩岸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明確了訴訟雙方的法律地位、糾紛解決的程序,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兩岸民商糾紛的解決機制,務實地推進了兩岸民商司法互助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將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導有關法院推廣設立涉臺案件審判庭。此前最高法院已在江蘇、天津、福建、廣東等臺商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專門的涉臺案件審判庭或合議庭,并嘗試選擇由長期在大陸生活的臺灣居民擔任陪審員。同時在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其核心是解決各類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從實體和程序上明確兩岸民商事案件糾紛解決機制,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兩岸民商規范進行訴訟。《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明確了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則,當事人可以選擇臺灣地區民商事規則,明確承認了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地位,這對于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賦予民訴當事人同等法律地位
新規定務實而理性地賦予了兩岸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同等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外國人在訴訟中也享有同中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而臺灣同胞作為中國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訴訟中當然具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充分體現了兩岸擱置爭議,共謀兩岸民生福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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