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9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共3條,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對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介紹,近年來,隨著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的實現,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日益頻繁,涉臺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明確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范,對于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效維護兩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記者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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