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港澳納入國家安全法符合憲法和基本法規定
中新社北京7月1日電 (記者 馬海燕 郭金超)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7月1日在北京舉行關于國家安全法和憲法宣誓制度的專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當日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15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鄭淑娜說,這兩個條款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有記者問及香港納入國家安全法的原因及在什么情況下國家安全法能夠適用于香港。鄭淑娜強調,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鄭淑娜表示,國家安全法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兩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對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也作了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家安全法并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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