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孔德婧)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張曙光的情婦、原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羅菲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羅菲即由取保候審狀態轉為收監。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羅菲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控收受款物當庭認罪
現年33歲的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作為女高音歌手,她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青歌賽。
張曙光案判決書顯示,與羅菲有關花費明確數據的有近500萬元,另有大部分為未明確數據,“部分被揮霍掉”。張曙光受審時,檢方出示了羅菲的證人證言,羅菲承認與張曙光是情人關系。
2011年6月13日,在張曙光被抓4個月后,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審。
根據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間,羅菲明知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給予的款物是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羅菲表示認罪。法院一審改變了檢方指控的罪名,認定羅菲多次收受楊建宇給予的折合人民幣共計157.686萬元的財物,構成受賄罪,遂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羅菲不服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張曙光曾斂錢為羅菲買房
作為被譽為“中國高鐵第一人”張曙光的情婦,羅菲也成為高鐵民企老板討好的對象。據張曙光供述,他被提拔為鐵道部運輸局局長不久認識了羅菲,之后就喜歡上了她。
為了追求羅菲,張曙光那段時間開銷很大。恰好當時今創集團總裁戈建鳴對張曙光說有什么事盡管找他,張曙光就打電話要求幫忙,他送上了200萬元現金,這筆錢中有一部分就用來給羅菲買了房子。
向張曙光行賄的廣州中車公司老板楊建宇證言稱,羅菲抱怨收入太低,沒有演出的話只能拿每個月幾千元的死工資,于是楊建宇讓羅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業宣傳和形象策劃。自2009年初開始,楊建宇的公司前后發給羅菲三四十萬元“工資”。
楊建宇稱,雖然每月給羅菲發工資,但公司從來沒讓她做任何工作。以這個名義給羅菲錢,純屬為討好張曙光,希望在藍箭項目上獲得張曙光的幫助,在獲得鐵路系統更多的訂單上也希望能夠得到張曙光的幫助。
此外,楊建宇稱,2010年“十一”假期,張曙光陪著羅菲到王府飯店購物。楊建宇接到電話讓他過去一趟,見面后,張曙光稱羅看中了一塊手表,楊建宇立刻提取了50萬元現金,買了那塊手表。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時,北京高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此案。
羅菲的上訴理由是,其與張曙光之間不存在利用張曙光的職務便利為楊建宇牟利的通謀,請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羅菲的辯護人認為,楊建宇向張曙光請托事項以及張曙光利用職務便利為楊建宇提供幫助的事項,均與羅菲沒有任何關聯,羅菲既不知曉亦未參與其中。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羅菲不應與張曙光一起構成受賄罪。
經審理,北京高院認為,羅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張曙光的特定關系人,明知張曙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共計15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羅菲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終審宣判,維持了一審判決。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郭碧娟
原稿件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