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7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9年12月7日發布,將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規章,自2004年5月實施以來,在規范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改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二次修改,通過修改進一步滿足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化進程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的改變,進一步放寬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支持保障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進一步簡化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方便群眾,進一步完善駕駛證管理制度,在源頭管理上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通過此次修訂,允許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新部令取消了在暫住地申領摩托車駕駛證的限制,允許群眾在暫住地直接申請、考試和領取摩托車駕駛證。在申領程序上,新部令取消了摩托車駕駛證科目考試的間隔時間限制,進一步簡化了申領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規學習和駕駛技能訓練后,申請人可以在同一天進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大大減少了申請人的往返次數和等候時間。
據介紹,此次修改中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加強駕駛人源頭管理,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記分分值,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提高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同時,針對目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項目偏多、重點不突出等問題,進一步擴大輕微交通違法警告教育面,減少了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項目,取消對“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等12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處理,合并了9種項目。
據悉,新規定還進一步細化了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規定,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參加教育和考試的,不予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先處理完畢;身體條件應符合駕駛許可條件;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應先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并參加考試合格。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改裝、輔助裝置產品質量認證、殘疾人身體殘疾評估、駕駛技能培訓規范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將繼續積極配合各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指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新部令實施前的準備,以保證2010年4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