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九種自己支付費用的行為。
最高法表示,近年來,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為加大執行威懾力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上述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費的法律依據、程序、范圍、對象、監督措施、處罰等問題。其中,限制高消費的范圍是本次征求社會意見的重點問題。
在本次公開征求意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過各種形式征求全國法院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對社會各界意見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再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以保證司法解釋更加符合中國國情,更加有利于解決執行難。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09年12月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郵編10074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限制高消費征求意見”字樣。(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zgfzxj2009@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威懾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限制高消費的定義) 限制高消費是指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在一定條件下,禁止其進行高消費活動的措施。
第二條(限制高消費的啟動) 限制高消費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提出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
第三條(限制高消費裁定的簽發)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裁定。限制高消費裁定由執行局局長簽發。限制高消費裁定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項目,違反限制高消費裁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四條(限制高消費的原則)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該考慮被執行人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消費要求并遵循比例原則。
第五條(限制高消費的范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飛機、軟臥列車、三等以上艙位輪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桑拿浴室、歌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高檔娛樂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或包租轎車;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為自己或他人購買高額人身保險;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任何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高消費的例外)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和工作必需,需要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報請人民法院審查批準。
第七條(限制高消費裁定的公告)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消費場所送達限制高消費裁定和協助監督函,也可以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進行張貼,或者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八條(公告費用的承擔) 限制高消費裁定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九條(限制高消費裁定的解除)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后,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申請在本規定第七條公告和通知的范圍內解除限制高消費裁定。
第十條(監督措施) 人民法院設置舉報電話或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限制高消費裁定的處罰)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裁定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施行)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