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4日電(記者隋笑飛)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作為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中一項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正式下發了《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簡稱《規定》),該文件對改革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作出詳細規定。
《規定》明確指出,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規定》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程序、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糾正程序、下級檢察院不服不捕報請重新審查程序、逮捕擔任各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報請許可程序、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程序以及通過檢察專網報送案卷材料等。
《規定》對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程序提出具體要求: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由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資料及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意見一并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并確保提請審查逮捕的材料齊備、規范。
《規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提出不應當逮捕、無逮捕必要、不適合羈押等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審查,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上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聽取受委托律師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規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由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院啟動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