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4日電(記者 隋笑飛)為了進一步規范舉報工作,暢通舉報渠道,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確保憲法賦予的人民群眾控告權、舉報權的落實,更好地促進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日前公布。這是新時期檢察機關推行檢務公開,便民利民的又一舉措。
《規定》就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做出新規定。一是拓寬舉報渠道。除堅持原有走訪、書信、電話等形式,結合信息化迅速發展實際,增加了網絡、傳真等舉報渠道,并實行檢察長和有關偵查部門負責人接待舉報制度。二是實施陽光執法。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將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號碼、舉報網址、舉報線索處理程序、查詢舉報線索處理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布。對網上舉報,要通過網絡進行答復。對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舉報,除通訊地址不詳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復舉報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明確了救濟渠道。舉報人不服不立案決定的,可以提出復議或者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規定》就舉報線索的管理和審查進行了嚴格規范,完善了內部制約規定,以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線索流失、該查不查等現象發生。舉報線索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嚴格審查上報審批后分流,防止舉報線索多頭查處、重復查處。舉報線索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涉及縣處級以上舉報線索的,要向上級檢察院移送或者備案。偵查部門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一個月內向舉報中心回復處理情況,三個月內回復查辦結果。舉報中心對逾期未回復處理情況或查辦結果的,應當進行催辦。經初查不予立案偵查的舉報線索,偵查部門應當移送舉報中心審查。舉報中心應當建立舉報線索數據庫,并定期每半年清理一次舉報線索。
《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了舉報保護內容。舉報人為了自身安全,可以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檢察機關舉報。檢察機關依法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經調查核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提出檢察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對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的,檢察機關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高檢院將就舉報保護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檢察機關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舉報線索由專人錄入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未經授權或者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舉報材料不得隨意擺放,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舉報線索處理場所;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用機要袋密封,并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對匿名舉報線索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進行筆跡鑒定;舉報中心應當嚴格管理舉報網站服務器的用戶名和密碼,并適時更換;通過網絡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獎勵方式、數額和經費來源等。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檢察機關根據舉報追回贓款的,應當在舉報所涉事實追繳贓款的百分之十以內給舉報有功人員頒發獎金。因數額巨大的職務犯罪案件時有發生,《規定》對每案的獎金上限作了限制,規定每案獎金數額不超過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數額不超過二十萬元。獎勵經費在業務經費中列支。
《規定》共九章六十五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