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政府妄圖將釣魚島國有化,不斷拋出新花樣。實際上,所謂“購買”或“國有化”,都是日本政府為了給世人造成釣魚島屬日本領土的假象而采取的拙劣伎倆。之所以是拙劣伎倆,是因為這些行為并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因而絲毫不能撼動中國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這是中日兩國政府就釣魚諸島爭議所作的約定。然而,現在日本政府卻不愿將爭議擱置,而是動作頻頻,不斷激化爭議。繼東京都知事石原宣布擬由東京都政府從私人手中購買釣魚島后,日本首相又稱日本政府正就通過“購買”而對釣魚島實現“國有化”進行綜合研究,而且目前正在與“土地所有者”進行交涉。實際上,所謂“購買”或“國有化”,都是日本政府為了給世人造成釣魚島屬日本領土的假象而采取的拙劣伎倆。之所以是拙劣伎倆,是因為這些行為并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因而絲毫不能撼動中國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日本政府的國有化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是因為它違反了一個法律常識,即一個國家只能將其領土內的土地國有化,而不能將他國領土內的土地國有化。當然,日本政府并不認為自己違反法律常識,因為它頑固地將釣魚諸島視為日本領土,而且聲稱是日本的“固有領土”。然而,日本政府的這一立場實在是缺乏事實和法律的基礎。
第一,釣魚島是中國的而不是日本的固有領土。現存的大量歷史文獻無可置疑地證明了中國最早發現和使用以及幾百年來對釣魚島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日本政府關于釣魚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謊言不但騙不了國際社會,而且也騙不了了解史實的日本人。近日,日本前外務省國際情報局局長孫崎享在《朝日新聞》上撰文公開承認釣魚島不是日本“固有”領土的事實。他告誡日本人:“這對日本人來說也許難以接受,但必須認識到:尖閣諸島(即我釣魚諸島)并非日本的‘固有領土’,而是一塊‘爭議之地’”。
第二,日本竊取釣魚諸島的依據是1895年日本內閣會議將釣魚諸島作為“無主地”而劃入日本版圖的決定。將屬于外國的領土作為“無主地”而劃為自己的領土,這顯然是非法的,因而不能獲得國際法上的效力。
第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的主權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頒發的《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規定的日本行使行政權的范圍也未包括釣魚諸島。
第四,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授權美國托管琉球群島及釣魚諸島,而美國卻在1971年與日本政府訂立“歸還沖繩協定”,將釣魚諸島作為沖繩的一部分轉移給日本占領。但是,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對釣魚諸島的處置在國際法上均無依據。除非第三國書面接受,條約不能為其設定義務,這是條約法的規則之一,也是一般法律原則。中國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也不是“歸還沖繩協定”的締約國,中國非但沒有認可上述兩個條約對釣魚諸島的處置,而且就此提出了嚴正的抗議。在中國政府提出抗議后,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沖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而且,這兩個條約與波茨坦公告也相抵觸,因為作為簽署國,中國政府從未同意將釣魚諸島劃歸日本主權之下。實際上,美國既不是釣魚諸島的所有者,也不是釣魚諸島主權歸屬的合格裁判者,因而美國將釣魚諸島的控制權轉移給日本并不能作為日本取得主權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