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辭掉一個月遲到17次的員工 公司咋還倒賠2萬多?
華龍網4月6日20時35分訊 (見習記者 馮司宇)重慶某互聯網公司因無法忍受員工余某一個月內遲到17次,將其開除,沒想到竟收到兩江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裁決書上清楚寫著該公司須賠償此員工28320元。今(6)日記者聯系了雙方當事人,了解到因該互聯網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才須進行經濟賠償。
據該互聯網公司負責人介紹,“余某去年8月入職,不但工作能力欠缺且經常缺勤,我們公司每天都有考勤記錄,余某工作的第一個月就遲到了17次,由于用人需要,我們還是決定給他機會。屢次提醒后,余某并沒有改正,依然多次曠工遲到,入職三個月后,公司決定辭退他,可這一‘辭’,公司竟遭受了2萬多經濟損失。”
據記者了解,該互聯網公司是一家創業型公司,處于創業初期,因大量招人,人事部人員疏忽沒有與余某簽訂勞動合同。
記者隨后撥通余某的電話,但余某拒絕采訪并掛斷電話。
很多創業者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只為員工交五險,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對此,記者采訪了合縱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周宏,他表示,公司一定要遵守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就算按流程交了五險,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屬于違法行為。”
此外,周宏還提醒道,“一定要依法守法經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與勞動者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這樣既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能保全公司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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