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突發(fā)精神分裂害兩命 獲刑無期
男子姚某前往弟弟家中,受幻聽、被害妄想等精神癥狀影響,與其弟媳張女士發(fā)生爭執(zhí),竟下手將對方掐死,連一旁僅8個月大的侄子也未能幸免。法庭上,辯護人稱案發(fā)時姚某處發(fā)病狀態(tài),不應承擔責任,但法院綜合評判后認為,姚某案發(fā)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故此市三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姚某無期徒刑。
案發(fā)
母子慘遭殺害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6日晚9時許,被告人姚某在通州區(qū)臺湖鎮(zhèn)次渠南里其弟家中,因故與弟弟妻子張女士(歿年21歲)發(fā)生爭執(zhí),并用手扼壓其頸部,致張女士因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又悶堵張女士兒子小勇(歿年8個月)的口鼻,致其因機械性窒息死亡。
姚某作案后于當日被查獲歸案。經司法鑒定,姚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處于發(fā)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為,姚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
辯稱不認識弟媳
姚某弟弟姚先生作證稱,事發(fā)當天下午2點多,他從家出去上班,妻子獨自在家看護兒子。晚上9點回家后,他用鑰匙想要打開家門,卻怎么也打不開,敲門也無人應答。“后來門從里面打開了,我哥從屋里走了出來。我問他是怎么進來的,我媳婦在哪兒,他也不說話,直接走了!
姚先生進屋后,看見妻子和兒子躺在床上一動不動,身上還蒙著被子!拔蚁崎_被子,發(fā)現(xiàn)倆人都沒呼吸了!币ο壬f,他急忙給妻子做了幾下人工呼吸,絲毫沒有反應,隨后便報警。
據(jù)姚先生說,哥哥姚某2009年前后患上精神病,犯病后有暴力傾向,拿著菜刀在大街上遛彎,還大喊大叫,曾送過兩次精神病院治療,每次送醫(yī)治療后會好點,可時間一長就會嚴重!八綍r和母親住在一起,跟我妻子也沒有什么太大矛盾!睂τ谧约旱男袨椋δ钞斖コ姓J,辯護人則認為姚某案發(fā)時處于發(fā)病狀態(tài),不應承擔刑責。
姚某稱事發(fā)前曾喝了點酒,到了弟弟家門口看見一個女的開了門!拔乙詾樗切⊥,那個女的就推我的胳膊,我沒控制住掐住了她脖子。這時候旁邊有個小孩不停地鬧,我又捂了那個孩子的嘴!币δ痴f,事后他曾撥打過120,還給表哥打過電話求助。對于弟媳和侄子,姚某只是稱自己“沒見過那個女的,也不認識孩子”。
焦點
系限制刑責能力
由于本案焦點系姚某在案發(fā)時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法院申請了多家鑒定機構綜合評判。根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顯示,姚某在案發(fā)后撥打120、給別人打電話求助等行為,說明姚某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和嚴重性,有一定程度的辨認能力。而根據(jù)精神檢查及部分詢問資料顯示,姚某對于故意殺人行為選擇性地避重就輕回答,有部分自我保護能力。由于案發(fā)時姚某處于疾病期,受幻聽、被害妄想等精神癥狀影響,對其故意殺人行為的辨認能力、控制能力受損。因此,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姚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其案發(fā)后主動到案,雖未能到案即供,但結合其精神狀態(tài),考慮其經治療能供認主要犯罪事實,雖當庭對行為性質有所辯解,但不影響如實供述的認定,可依法認定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處姚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記者 黃曉宇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