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的糖尿病患者葉某因腹瀉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腸炎”。然而次日癥狀加重,送醫一周后死亡。醫院確定死亡原因為糖尿病高滲昏迷。由于認為醫院診治不當導致患者死亡,葉某的老伴和兩個兒子將北京和平里醫院和北京安貞醫院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和平里醫院賠償35萬余元后,該院提出上訴。但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葉某家屬起訴稱,葉某患有糖尿病20年。2013年10月1日,他因腹瀉至和平里醫院治療,醫生開具藥物并囑回家口服。因癥狀無明顯緩解,當晚10點多,葉某再次到該院診治,被診斷為“腸炎”。次日中午,葉某因嘔吐、腹瀉、發熱、神志不清呼叫北京市急救中心,醫師檢查后診斷為糖尿病、高滲性昏迷等病,并送至北京安貞醫院診治。同月8日,葉某不治身亡。安貞醫院確定患者死亡原因為糖尿病高滲昏迷。
家屬認為,和平里醫院違規診療導致患者糖尿病高滲昏迷,安貞醫院診治不當導致患者死亡,故要求二者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8萬余元。庭審中,訴訟請求又變更為要求和平里醫院賠償42萬余元。
對此,兩家醫院均認為對患者的診治不存在過錯。一審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兩家被告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因果關系及過錯程度進行鑒定。最終鑒定意見為,和平里醫院在診療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與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安貞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據此,一審判處和平里醫院賠償原告35.8萬元,后該院上訴要求撤銷原判。
二審中,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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