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停4輛車 業主私建立體車位
鄒先生在原車位上方搭建起二層升降車位,兩個車位的位置可以停放四輛車。
鄒先生夫婦在小區地下車庫擁有兩個相鄰的停車位,為停放家中的四輛轎車,在車庫里搭建了升降設備,此舉卻遭到了物業公司反對。昨天上午,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狀告夫婦倆排除妨害案在朝陽法院開庭,物業公司要求對方拆除升降停車設備,將車位恢復原狀。
物業起訴要求恢復原狀
鄒先生夫婦家住朝陽區望京某小區二樓,二人在小區地下車庫購買了兩個相鄰的車位,擁有車位產權。由于家中有四輛轎車,自去年7月28日起,夫婦倆在其車位上搭建安裝了升降停車設備,并從家里拉了電線。
萬科物業稱,根據《物業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和《車位管理協議》等約定,業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車位僅作為停車所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以增建等任何方式改變車位交付時的使用狀況。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共同權益,物業以及小區業委會曾多次與被告交流,但對方拒絕拆除該設備。為此,物業起訴要求拆除、恢復地下停車場原狀。
法庭上,萬科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車位里包括公攤面積。被告在安裝升降設備、對電路進行改造時,鋼立柱的支撐和電線都經過了共有區域,對公共的墻面進行了穿洞,且從二樓家里引出的電線也占用了公共空間。
鄰居害怕車庫坍塌傷人
據悉,被告車位緊鄰安全出口。與被告同住一個單元的鄰居從地下車庫上樓均從該出口出入。有業主向物業反映,一是通行時害怕立體車庫突然坍塌砸傷人,二是走在樓道里,擔心貼著樓道墻壁安裝的高壓線漏電。物業公司也據此認為,這些安全隱患對其他業主的權利產生了侵害,也影響了消防安全。此外,被告安裝升降設備未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沒有完成相關手續的報批,違反了合同約定。
被告稱享有車位支配權
鄒先生當庭表示,他曾在德國留學多年,見到很多小區及辦公區建立體車庫。他家中有四輛汽車,兩個停車位。停車位空間很大,但前后要停放兩輛車就要超出車位,妨礙公共行車道。市政府從2012年起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立體車庫,以緩解老舊小區停車難的問題,其行為是響應市政府的號召。
鄒先生說,搭建之前,他和物業公司溝通過。由于正值新舊物業交替之際,前后幾家物業一直未給明確答復。因物業不配合走電線,他只好請專業公司從家中引電源。
鄒先生的代理人認為,其只是加建二層,并未改變車位用途。被告也未簽訂過《車位管理協議》,而即便原告依據該協議起訴,該協議也明確約定,如協議約定與法律法規沖突則無效。根據《物權法》規定,其享有對涉案車位的支配和排他性權利,協議的相關條款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此外,由于該升降設備是在自有區域內建設,沒有擅自占有任何通道,也未妨礙其他業主的通行以及通風采光。
因法官決定前往現場勘驗,此案休庭,擇日再審。
現場勘查
個別車位停兩輛車占道
庭審后,記者們隨法官一起來到涉案小區的地下車庫。現場看到,地下車庫的車位空間比較大,個別車位因前后停放兩輛車超出了界限。鄒先生表示,因上班時間,很多車都開出去了,平時這樣停放占道的并不少。不少業主也希望能建立體車庫。鄒先生還演示操作升降車位,稱不存在安全隱患。而現場物業人員卻表示,已有一些業主反映不安全。
法官點評
占公共區域需業委會同意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通過查看現場線路布局,線路的經過和車庫的鋼架支撐桿占用了業主的共有區域。如果占用了,原則上需要業委會同意才可以。
特種設備安裝涉及審批
此外,如電梯、起重機以及涉案升降設備屬于特種設備,需要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安裝,并上報質監局審批。被告屬于家庭自用是否列入審批范圍,還需進一步查明。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文 通訊員 曹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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