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80后”監獄指導員受賄24萬獲刑3年
京華時報漫畫謝瑤
作為監獄的監管者,面對森森高墻,理應更懂失去自由的代價。然而,浙江省某監獄“80后”分監區政治指導員趙某,正值職業上升期,卻被貪心擊潰,利用職務之便,為服刑罪犯調整崗位、減刑假釋提供幫助,受賄24萬余元。
日前,浙江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趙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尚未追回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職業上升期受賄20余萬
1981年出生的趙某是浙江省江山市人。從履歷上看,趙某的人生可謂順風順水。
2004年,趙某從浙江警官職業學院畢業后,被浙江省某監獄錄取。此后,他獲得十余次嘉獎,并從一名普通獄警成長為分監區的政治指導員。
記者采訪了解到,趙某對服刑罪犯一般崗位調整有決定權,特殊崗位調整有建議權,減刑、假釋有投票權。這些權力對服刑人員而言可謂極具誘惑,而權力被貪婪吞噬,則是趙某從監獄監管者淪為“階下囚”的重要原因。
2015年6月13日,趙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據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趙某利用其擔任浙江省某監獄四監區五分監區政治指導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罪犯親友現金共計21.5萬元人民幣及1000元美金,并“以借為名”向一名罪犯的親屬索要人民幣2萬元,為上述18名罪犯在崗位調整、評審評比、減刑假釋等方面謀取利益。
記者梳理發現,趙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罪犯調整崗位、假釋等,從中收取好處,甚至以“談心”為名,主動暗示罪犯行賄。此外,趙某還以借為名,向罪犯家屬索要錢財。
——以“談心”為名,暗示罪犯行賄。不少服刑罪犯希望能換到輕松崗位、假釋等,一些人主動跟趙某提請求,并表示事成之后將“感激”他。而檢察機關在辦案時還發現,趙某也會以“談心”為名,主動問一些罪犯是否想換個輕松的崗位,并將自己的手機借給服刑罪犯,讓他們給親友打電話。一些罪犯心領神會,在通話時便讓親友給趙某“送點東西”。
此外,也有一些服刑罪犯委托刑滿釋放人員帶話給家人,稱自己服刑很辛苦,希望他們能給趙某送禮,以期能調整崗位,并將趙某的手機號告訴家人。
——趁探監之際,在車上收錢。這18名服刑罪犯的親友,絕大多數來監獄探望時會提前跟趙某聯系好,借機對趙某實施行賄。
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這些服刑罪犯的親友,大多數采取送現金的方式,也有一些人選擇了銀行現存的方式。此外,記者留意到,趙某大多跟他們約在市區、高速出口等地見面。趙某常常自己開車前來,罪犯親友上了趙某的車后,將裝在牛皮紙袋里的錢送給他。
衢江區檢察院的經辦檢察官告訴記者,這些服刑罪犯的親友送出的“感謝費”,最低的6000元,最高的25000元。
——以借為名,索要錢財。除了“笑納”主動送上門的錢之外,趙某又琢磨起其他生財之道。2013年上半年,經其他民警介紹,趙某結識了在他分監區服刑的一名罪犯的兒子徐某。2013年國慶節前夕,趙某打電話給徐某,以“交通事故需要賠償為由”向其借款2萬元,徐某聽后將2萬元匯至趙某指定賬戶。
后趙某雖向徐某提出還款意向,但徐某明確表示該筆款項無需歸還,趙某至案發都未歸還該筆款項。
以借為名索賄法院認定受賄
在庭審過程中,趙某的辯護律師提出,趙某向徐某索要2萬元的犯罪事實不成立,該筆款項只是借款。此外,被告方認為,趙某的行為并不是典型的權錢交易,他雖然收取了財物,但僅在生活中對罪犯予以關照,并未利用職務便利為罪犯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衢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向徐某索要2萬元,雖曾表示要歸還,但他明知徐某有具體的請托事項,而且趙某在具備歸還條件、能力的情況下,在長達一年半時間內未歸還該筆款項,應認定為“以借為名”的索賄。
此外,對于被告方提出的第二點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趙某明知這些人員的意圖,仍收受他們的財物,為他們謀取利益,這些行為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應以受賄罪定性。
考慮到趙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因為貪婪,趙某從一名監管者淪落為被監管者。他自己也感嘆說:“高墻聳立、戒備森嚴的監獄工作環境,雖然會讓人覺得枯燥,但是畢竟你是在管理別人,如今都不一樣了。”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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